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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用于专利资助。
第三条  注册(登记)地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工作地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的个人,申请专利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局分别负责专利资助工作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利资助实行“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一般资助对象:
(一)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专利所属地址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
第八条  专利授权一般资助标准。
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以及国外专利获得授权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获得国内授权后给予资助7000元/件,授权后维持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二)专利权人为个人的,获得国内授权后给予资助3000元/件,授权后维持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件。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渠道或直接申请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专利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国外3个以上国家取得授权的,最多资助其中3个国家的授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专项资助对象: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并在万盛经开区实现产业化的专利权人。
(二)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达标的企业。
(四)取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
(五)引进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
第十条  专项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项目,每件分别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项目,每件分别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达标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商标、专利数量之和,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完成复审,并同时满足前述知识产权要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五)对通过技术受让成功引进发明专利技术且实施成果转化的企业,给予引进发明专利7000元/件的资助,引进后维持5年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以引进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企业,每年申报资助数量不得超过5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资助: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专利资助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办理专利资助申请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资助申报和受理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受理
(一)受理时间。
资助申报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下一年度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资助项目,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万盛经开区网等渠道发布申报资助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等相关事宜,具体时间以资助兑现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需材料。
1.相关申请书(见附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外文证书需附中文译本);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获奖证书;市级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文件;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证书。
3.企事业单位提供以下有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个人提供以下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工作单位证明。
4.相关合同和缴纳费用的财务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合同及相关费用的财务凭据等)。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申请汇总表和申请明细表的电子文档,凡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受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区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局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资助的经费全额追回,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利资助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万盛经开发〔2019〕13号)同时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授权的专利、产生的专利项目的资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此前已享受过一次性资助的专利和项目,不得根据本办法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