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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涪文旅发〔2021〕37号

发布时间:2021-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夯实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基础,鼓励区内文化、旅游、体育市场主体充分运用支持政策的杠杆效应,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扶持主体仅包括从事旅游景区开发、运营的旅游企业、从事旅游接待的住宿企业、从事旅游中介服务等旅游类企业主体;演艺业、动漫游戏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艺术品业等文化服务类市场主体;电子竞技业、健身休闲业、场馆服务业、体育培训等体育服务类市场主体。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符合支持政策的企业主体于当年10月1日—10月31日将申报材料交区文旅委相关科室(在“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中对申报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二)初审。区文旅委相关科室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及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后交分管领导审核。
(三)复审。区文旅委成立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在产业发展科。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及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审。
(四)公示。复审通过后在涪陵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对成功申报政策的企业名单公示至少5天,有异议的进行再次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奖励。
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升限
1.奖励对象: 首次纳入统计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规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2.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
1.奖励对象: 已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年营业额达到0.5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2.奖励标准: 年营业额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三)支持文旅策划宣传
1.奖励对象:区内文旅企业
2.奖励标准
(1)在区外机场、地铁等人流密集场所和市内交通主干道,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牌3个月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和主流媒体投放涪陵文旅形象广告宣传,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按发票金额20%给予奖励。
(2)参加由区文旅委组织的各种外出旅游宣传推介活动、重要节会,高质量完成宣传推介任务的,市外按4000元/次给予奖励,区外市内按2000元/次给予奖励。承担由市、区文旅委交办的直播推介、节目录制等宣传推介任务的,奖励金额一事一议。
(3)承办区级及以上重要节会(包括提供活动场地、组织实施、后勤保障等具体工作),国家级按5万元/次给予奖励,市级按3万元/次给予奖励,区级按1万元/次给予奖励。
(4)原则上一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按照奖励资金总额限制,申报材料综合排序,当年支付达到总额限制后不再支付,提供的资料当年有效。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票、合同、报名回执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四)支持酒店饭店创星晋级
1.奖励对象:2021年按照《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
2.奖励标准:对新评定的3星级、4星级、5星级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五)支持A级景区创建
1.奖励对象:2021年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
2.奖励标准:对新评定的2A和3A级及以上景区,分别给与景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六)支持旅游民宿评定
1.奖励对象:2021年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新评定的星级旅游民宿。
2.奖励标准: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七)鼓励来涪游客过夜游
1.奖励对象:区内各旅行社。
2.奖励标准:对组织团队游客(单团订间不少于5间)游览区内2个及以上A级景区,并在涪陵区内住宿指定住宿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1晚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晚20元/人的补贴。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旅行社出团名单(需录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A级景区入园确认单,住宿企业住宿确认单(需录入公安系统)
4.其他说明:该政策实行按月申报,每月末后10日内将申报资金提交给区文旅委相关科室。在现场核查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一次弄虚作假,取消当月补助并取消本年补助资格。
(八)鼓励游轮停靠涪陵
1.奖励对象:参与游轮停靠涪陵并上岸游览的游轮企业、码头或区内各旅行社,每船次游客只能整体申报一次。
2.奖励标准:对组织游轮停靠涪陵并游览1个有门票的A级景区或2个及以上A级景区的涉旅企业,给予20元/人补贴。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团计划单在抵达涪陵码头前一日18:00前,签字盖章后通过指定微信群或传真传区文旅委,每周收集报送上周纸质件至区文旅委;
(4)经游轮和码头确认的游客上岸名单,旅行社接(送)团记录,A级景区入园确认单,需当日签字盖章后传区文旅委,每周收集上周纸质件。
4.其他说明:该政策实行按月申报,除上面需每周报送的资料外,其他资料于每月末后10日内提交给区文旅委相关科室。在现场核查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月补助并取消本年补助资格。
(九)支持文化园区(基地)创建
1.奖励对象:新评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2.奖励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项目现场照片。
(十)鼓励文化艺术创新
1. 奖励对象:经主管部门认定,弘扬宣传涪陵地方特色文化的舞台艺术表演和文艺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台播出的企业。
2.奖励标准: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台播出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作品的文稿复印件;
(4)电视录像和电视画面截图等佐证资料。
(十一)鼓励文创产品开发
1. 奖励对象:运用涪陵地方特色文化在艺术设计、文创产品开发、广播电视创优节目等方面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企业。
2.奖励标准:获得国家、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作品文稿复印件;
(4)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获奖文件复印件。
(十二)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1.奖励对象:在本地区举办、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市级体育赛事或在本地区开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2.奖励标准:给予实际支出费用30%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主管部门认定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全区范围内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市级体育赛事,本地区开展的群众性体育赛事需成届次举办,参与规模不低于500人;
(4)比赛通知文件、秩序册、成绩册;
(5)区级以上体育赛事提供相关媒体报道复印件;
(6)比赛相关照片、图片;
(7)实际支出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说明:对发生安全事故或负面舆情的赛事活动不予奖励。
四、  相关说明
(一)本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奖励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用完即止。
(二)所有申报资料需提交一式两份。
(三)申报企业有违法乱纪、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本政策可根据实施情况适度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奖励,区文旅委对本《实施细则》有最终解释权。


住宿企业名录
一、规上住宿企业:需住宿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二、星级旅游饭店:按照《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
三、A级景区直接管理的平均房价在150元/间天以上的住宿企业;
四、星级旅游民宿: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评定的星级旅游民宿;
五、乡村特色酒店:经重点旅游乡镇街道推荐的,客房数在50间及以上,平均房价在150元/间天以上的住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