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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我区《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试行)》(永川府规〔2021〕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鼓励扶持对象为进入我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储备库企业”)。
第三条 财政激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激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企业进入储备库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进入储备库(以下简称“入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在永川的民营企业或经区政府认可的新引进的企业、转型发展的区属国有平台企业、混改企业;
2. 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 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遵守税收、社保、环保、安全等法律规定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企业及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企业改制和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指标之一)
1.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
2.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3. 近两年连续盈利并持续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主观标准
企业自愿入库、自愿挂牌上市。
第三章 财政激励
第六条  储备库企业挂牌上市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储备库企业完成股改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科创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成功挂牌的储备库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60万元、70万元的奖励。
(三)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储备库企业,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通过券商内核、报送相关文件并获得备案,给予80万元的奖励;正式挂牌再给予320万元的奖励。
(四)在境内核准制板块首发公开上市的储备库企业,分阶段给予2950万元奖励: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重庆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并获得受理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25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完成首发公开上市,给予2500万元的奖励。在境内注册制板块首发公开上市的储备库企业,一次性给予2950万元奖励。
(五)对拟在重庆市相关文件认可的境外交易市场上市的储备库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950万元奖励。
(六)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户储备库企业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储备库企业挂牌上市后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对挂牌上市储备库企业再融资80%用于本区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单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储备库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到区内的,按每单融资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各类担保机构为储备库企业发行债券1亿元(含)以上提供增信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兑现程序
第八条  申报入库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挂牌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重庆市永川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入库申报表(附件1);
(六)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注册地在园区的可随时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册地不在园区的,可随时向其主营业务所管辖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接收申请的单位经初审认定合格后,向区金融办推荐入库。区金融办每年6月、12月分两次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区金融办为企业出具储备库企业证明文件。对优秀重点企业,区金融办将推荐申报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第十条 储备库企业申报挂牌上市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储备库企业完成股改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入库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辅导机构签订合同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 企业与辅导机构签订的合同;
4. 其他材料。
(二)储备库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在科创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分别给予5万元、60万元、7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佐证材料;
3. 其他材料。
(三)储备库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依据挂牌进度分阶段申报。
1. 储备库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备案文件,给予80万元奖励。报送备案文件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获得的“新三板”同意挂牌材料;
(3)其他材料。
2. 储备库企业正式挂牌,给予32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完成挂牌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概况信息截图;
(3)其他材料。
(四)储备库企业在境内核准制板块上市的,依据储备库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分阶段进行申报。
1. 辅导机构提交该储备库企业《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并获得受理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在其辅导机构向重庆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并获得受理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向重庆证监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的佐证材料;
(3)其他材料。
2. 储备库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25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储备库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
(3)其他材料。
3. 储备库企业完成首发公开上市,给予25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其他材料。
(五)储备库企业在境内注册制板块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95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一次性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其他材料。
(六)储备库企业在境外交易市场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95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在重庆市相关文件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一次性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4. 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储备库企业再融资和发债主要投入永川区的,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融资及区内投资佐证材料;
3. 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为储备库企业发债提供增信的,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担保机构与企业的合同,担保费收取凭证、银行对账单;
3. 担保对象债券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 担保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 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企业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需申报材料,担保机构将第十二条所需申报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序装印2份报送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责任分工机制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牵头,为储备库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区新城建管委、各产业促进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帮扶企业达到入库及挂牌上市标准;区市监局负责协助企业办理改制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房屋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评估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区政府督查办负责对区政府批准的激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储备库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储备库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库企业应严格依照本细则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向区金融办报送储备库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我区《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永川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