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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 渝两江管发﹝2021﹞16号

发布时间:2021-07-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助推两江新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高品质生活示范区,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5号)等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二章和第四章适用于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本办法第三章适用于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社保部门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第四条 对象范围。户籍地或创业所在地(指工商注册登记地)在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及市级规定的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个人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代表新区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人申请贷款,额度可再提高10万元),除按市级文件相关要求由中央、市、区分级承担利息外,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由区财政全额承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办理程序。借款人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同时在申请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地所属街道申请贷款。属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借款人资格初审工作,社保部门做好借款人资格复审工作,经办银行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贴息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贴息时间。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借款人上年12月—当年2月、3—5月、6—8月、9—11月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每月5日之前向财政部门申请对应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贴息资金发放。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贴息资金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初审、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创业创新大赛奖励

第九条 对象范围。代表新区参加创业创新大赛,获得人力社保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市级、区级创业创新大赛奖项并落户新区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条 奖励标准。获得人力社保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市级创业创新大赛奖项的,一次性给予获奖企业或项目1:1等额配套奖励;获得区级创业创新大赛奖项的,按照每届大赛制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每年11月,申请人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创业创新大赛配套奖励申请表、获奖文件和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补助

第十二条 对象范围。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
“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者给予补助。享受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参照市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每年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各街道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后,进行补助资金发放。所需经费纳入各街道年初资金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贴息、奖励、补助资金在区级就业政策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为保障政策延续性,本办法所列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至本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终止补贴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6号)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渝两江管发﹝2018﹞8号)同时废止。此前新区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文件关于本办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