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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关于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的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渝中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支持商贸龙头重点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扩大消费领域发展,促进优质消费资源聚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稳增长促消费
1、对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及年营业额500万以上的餐饮企业,且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①批发业
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年销售额50亿元-100亿元(含),年增长5%(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年销售额10亿元-50亿元(含),年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年销售额2亿元-10亿元(含),年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②零售业
年零售额100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年零售额50亿元-100亿元(含),年增长5%(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年零售额5亿元-50亿元(含),年增长7%(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年零售额2-5亿元(含),年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③餐饮业
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年营业额2亿元-10亿元(含),年增长5%(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年营业额2000万元-2亿元(含),年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年营业额500万-2000万元(含),年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条  发展首店经济
2、对新开500㎡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全球、全国、西南、重庆品牌首店,综合考量其区域等级、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市场潜力、创新活力、区域贡献,择优按其投入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发展品牌连锁
3、对在渝中区注册的连锁品牌企业,按其新开门店的净增长数,综合考虑门店的面积及投入,每店给予1-3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实体商业调改
4、对面积达1万㎡以上的存量商业楼宇实施硬件改造的,按其工程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对传统零售门店开展艺术化改造,升级为有引领性的旗舰店、概念店、体验店、定制店,改造面积500㎡以上的,择优按其改造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盘活老旧商业楼宇并实施高品质运营,运营面积达1万㎡以上、招商率达80%以上的,对运营主体按其主力店铺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80%、60%、40%,连续3年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创建商业品牌称号
7、商业街区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配套资金补助。
8、对获得“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会展促销和精品商务活动
9、支持举办品牌快闪、新品发布、时尚秀场和国际消费品展示活动,对单次活动投资(宣传、布展、场地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其投入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举办全国性、专业性峰会论坛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全国新品发布活动,对单次活动(宣传、布展、场地费用)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其投入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大力发展夜间经济
11、支持区域商业项目丰富夜间消费业态、繁荣夜间消费氛围,每年评选一批夜间消费示范项目,综合考虑其项目影响力和示范效果,给予5-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壮大离境退税消费
12、对每年办理离境退税的商品销售超过1万元的商店,按其办理离境退税商品销售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发展进口消费
13、鼓励注册在我区的独立法人在我区新开设纯进口商品体验店、保税店、免税店,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营业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上述补贴,在店铺正常运营6个月后予以兑现,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附则: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试行对象为工商和税务关系均在渝中区的企业;申请奖励的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奖励。
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对扶持办法具体标准以及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