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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市级以上孵化器、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孵化奖励补助申请

发布时间:2020-08-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创投资本等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经科技局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孵化器,孵化与管委会签订扶持协议的“双百”人才企业达5家,给予孵化器或公共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孵化“双百”人才企业5家以上(经备案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增加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一、事项名称: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孵化奖励补助。
二、申报对象: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孵化器或具备孵化功能的产业基地公共平台。
三、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补助的孵化器或产业基地公共平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应为2018年9月1日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管理机构或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管理机构;
2、孵化器或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
3、申请单位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签订“双百”人才创业项目孵化协议;
4、孵化 “双百”人才企业成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以上。
四、补贴标准:
成功孵化 “双百”人才企业达5家,给予孵化器或公共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成功孵化“双百”人才企业5家以上,每增加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应提交的材料:
1、《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市级以上孵化器、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孵化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一式两份);
2、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产业基地公共平台认定文件或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已孵化成功,经备案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双百”人才创业实体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孵化器与已孵化成功的“双百”人才创业实体签订的入孵协议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6、已孵化成功的“双百”人才创业实体孵化期内各年度财务报表、纳税凭证、在职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