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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

发布时间:2020-08-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第14条。
 二、奖补标准
 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其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自享受奖励政策的首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用人单位按年申报,期间某年度如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则按已享受将当年计入享受政策年度,不再另行受理享受当年政策的申请。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5年,逾期不予受理,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三、申报流程
 (一)用人单位申报。各用人单位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人才条件等要求,汇总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岗人才,向所属产业或所在辖区主管单位提出申报。
 (二)主管单位受理审核。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分工,各产业责任单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用人单位产业领域是否符合产业指导目录;核算个人所得税奖励额度(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才向用人单位反馈相关信息。
 (三)主管单位申报奖励资金。主管单位按规定开展个税奖励情况摸底,并据此编制个税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年度中,主管单位与相关部门及区级查重后,据实拨付奖励资金;执行中超出预算的,按照预算追加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主管单位下达奖励资金。主管单位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用人单位需在当年度内向人才拨付奖励资金,并向主管单位反馈拨付情况。
 四、申报材料
 (一)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人才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对人才年度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对应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留成部分、技术岗位及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提供人才完整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如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则责令其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取消其一个年度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
 五、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请于7月31日前向各主管单位提交材料,8月底前主管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据实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