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自贸片区 >

福建自贸试验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若干措施 厦自贸委规〔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6-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30日
(主动公开)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家、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为引领,
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整合知识产权全链条要素资源,在厦门自贸片区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支持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集聚区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商事主体(以下简称“商事主体”)。
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四至范围为:东至象兴三路-屿北一路-长岸路、西至象兴四路、南至广场、北至屿北二路。
二、扶持措施
(一)服务机构奖励
1.支持引入国外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对于入驻集聚区的国外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实际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入驻集聚区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入选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行业优秀榜单,给予总部服务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给予分支服务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鼓励集聚区内商事主体做大做强。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到资50万元(含),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1000万、2000万元以上,且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封顶20万元。已享受该项政策的商事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更高一级奖励标准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人才激励政策
4.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人才。对入驻集聚区服务机构近一年内从厦门市外新引进或培育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申请本奖励时仍在职的,分别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1万元、2万元引才育才奖励,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4〕1号)执行。
5.鼓励台湾专利代理师执业。入驻集聚区专利代理机构引进台湾专利代理师后,且该台湾专利代理师在所在机构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奖励时仍在职的,在大陆工作时间满183天,对所在机构按每人一次性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专利代理机构吸纳台湾专利代理师为机构合伙人或股东,对该机构按一次性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名台湾专利代理师不可重复入职不同机构享受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助
6.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实际到资50万元(含)、拥有4人及以上稳定专业团队的知识产权商事主体在集聚区内生产经营且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经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核实后,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补助(若租赁场所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助),原则上人均补助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其相应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四)海外维权资助
7.对集聚区内商事主体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外维权成功的,按每个案件的实际发生费用(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翻译费、律师费等)给予50%的维权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其中律师费最高6万元;同一商事主体每年资助总金额最高100万元。如果涉案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已经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的,则不再予以资助。
(五)举办活动补贴
8.提升知识产权交流水平。支持商事主体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活动,参加人数100人(含)以上,经事前申请并获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同意的,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宣传报道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补助上限是20万元,每家承办活动的商事主体每年可获得补助的场次最高不超过2场。
(六)宣传报道奖励   
9.为进一步扩大集聚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鼓励在主流媒体开展与集聚区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对于自行在重点央媒刊物刊播稿件的,每条奖励5000元;在中央主要综合媒体刊播稿件的,每条奖励2000元。每家商事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其他事项
10.扶持对象须满足截至申请之日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条件。自申请之日起,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如申请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则一律不予扶持。扶持对象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扶持资格,依法依规追回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11.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同类的,商事主体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需扣除市级同类政策奖励资金的区级承担部分。本措施所涉及资金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
12.本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有效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有效期满后继续兑现完毕。本措施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