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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区开展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扶持奖励政策2023年度第一批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11-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机构: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1〕4号,见附件2),自贸委拟于2023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期间开展自贸先行区扶持奖励政策2023年度第一批申报工作,现发布申报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
请相关机构按申报要求,及时准备有关申请报材料并通过厦门自贸片区办事大厅窗口提交。
办事大厅收件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办事大厅北区32号窗口(自贸先行区扶持政策申报),收件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附件1: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3年度第一批申报指南
一、适用对象
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1〕4号,以下简称《措施》),本指南所指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所、公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机构;“泛法务机构”是指法律服务业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务收入需占机构年度总业务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会计、税务、资产评估、金融、保险、基金专业类服务机构(营业收入占比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奖励补助范围
1.机构落户奖励
2.人才激励政策
3.办公用房补助
4.举办活动补助
5.涉外服务奖励
6.平台建设奖励
《措施》与厦门市、各区、自贸片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政策规定可叠加适用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
三、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
四、申报材料
1.基础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1-2);
(2)申报机构设立证照复印件。
2.其他材料:各项奖励具体申报要求及特定材料详见《<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3年度第一批奖励补助申报要求》(附件1-1),免申即享政策无需提交基础材料。
有关材料通过厦门自贸片区办事大厅窗口提交。
五、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需保证真实合法,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申请表、文字证明等材料需加盖公章;
2.享受本措施机构落户、人员奖励、办公用房、涉外服务奖励和平台建设奖励的扶持对象,获取扶持资金5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的,返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