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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厦门自贸片区黄金生态链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 厦自贸委规〔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7-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厦门自贸片区黄金生态链做强做大, 形成厦门自贸片区“平台+产业”联动发展模式,促进黄金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自贸片区重点平台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1号)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厦自贸会纪〔2021〕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厦门自贸片区由自贸委及湖里区(或自贸委及海沧区)联动招商的黄金生态链企业,包括黄金精炼、黄金及珠宝交易、黄金加工贸易、黄金文旅、黄金珠宝创意研发与设计、黄金租赁、黄金珠宝供应链(含储运与供应链金融等)、黄金珠宝电商与直播、黄金珠宝培训与拍卖、黄金珠宝保税展示、保税检测等。
第二条 主要扶持措施
(一)经营贡献奖。从2022年开始,对黄金生态链企业每年对比2021年的税前利润增量,连续五年分别给予12%、12%、11%、11%和8.5%奖励,并分别给予购销合同金额的0.024%、0.024%、0.0216%、0.0216%和0.0192%奖励。
(二)租金和装修补贴。对黄金生态链企业给予租金及装修补贴,租金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5元,装修按实际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0元。租金和装修费用,工厂每家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非工厂每家最高补贴300平方米,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三)支持企业供应链融资。对黄金生态链企业在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类金融企业获得的黄金租赁业务和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融资业务,按租赁本金或贷款(融资)金额给予1%年化利率贴息,单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以货物(仓单)质押融资(含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再按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借款人年化0.5%的货物监管和仓储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年度实际支付的货物监管和仓储费用之和,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行债务或债券融资工具。支持黄金生态链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各类债务或债券融资工具,按照发行规模给予年化1%的贴息扶持,单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建设。对黄金生态链企业2022年起新搭建并投入运营的黄金珠宝数字化平台或场景,并与黄金珠宝上下游客户或中央部委直属机构、地方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给予平台业主(需为黄金生态链企业)建设成本的50%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六)人才奖励。对在黄金生态链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税前年薪收入满40万元的人才,按其税前年薪收入给予连续5年奖励,其中前3年奖励4%,后2年奖励2%。其余人才按市、区相关扶持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其他扶持措施
(一)融资增信基金支持。对运营状况好、信用优、符合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担保条件的黄金生态链企业的银行融资,可由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担保。
(二)鼓励设立黄金珠宝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黄金珠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黄金珠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厦门自贸片区实际运营的黄金生态链非关联企业股权,且投资金额满1000万元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其基金管理企业投资本地企业奖,单家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四条 其他
(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与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第二条第(一)和(六)款以及第三条第(二)款所需扶持资金由自贸委和湖里区(或自贸委和海沧区)财政各按50%承担,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在自贸区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如遇财税体制调整,按现行体制执行。其余部分由自贸委财政承担。
(三)本意见由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