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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片区关于促进离岸(转口)贸易业务发展的扶持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精神,推动我市企业拓展离岸(转口)贸易业务空间,促进我市经济国际国内“双循环”,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为我市生产经营的且申请扶持年度在我市银行开展离岸(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额(按最高一级母公司并表口径计算)达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无不良外汇收支记录的重点企业。
如企业在我市银行开展离岸(转口)贸易未满一年且外汇收支金额未达上述标准,但企业从发生离岸(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之月起,该项业务外汇收支金额月均达2000万美元的,可列入重点企业扶持。
第三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重点企业经营离岸(转口)贸易业务的企业税前利润和购、销合同金额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第四条 对上年度离岸贸易业务量排名前三的企业和银行给予表扬。 
第五条 政策兑现手续
(一)上述扶持政策按年度兑现,由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次年6月底前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并先行兑付,扶持资金由市、区受益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三)企业申请政策扶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自贸片区离岸(转口)贸易专项扶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具备上市公司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离岸(转口)贸易《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企业开展离岸(转口)贸易的利润表和年度开展离岸(转口)贸易业务的外汇收支额、所缴交的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总体营业额、利润状况和纳税情况,并附上申请企业相关税种纳税凭证复印件。
集团内部多家成员企业申请扶持政策的,成员企业数据可汇总在集团《专项审计报告》中分项体现。
第六条 企业应及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在开展离岸(转口)贸易业务前,应将指定办理离岸(转口)贸易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名单和集团开展离岸(转口)贸易的总体情况报备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二)企业应将离岸(转口)贸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可单独设立公司核算或内部分账核算。
第七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因不履行合规义务而遭受处罚或者采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扶持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