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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厦门自贸法务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发展,实现法务产业集聚,为法务(泛法务)机构提供公平有序、普惠均等的制度环境,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厦门自贸法务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二、将文中“厦门自贸法务先行区”修改为“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对在厦门片区注册且实际到资达到100万元(含)、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5人的法务(泛法务)机构,根据其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内租赁的、服务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自用办公场所面积,经自贸委核实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给予每月每平米40元的场所租金补助(若租赁场所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其相应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四、第十一条中的“本措施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中所称‘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本措施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中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法务(泛法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及实际运营地在厦门片区内、税收收益归属自贸委的法律服务机构。”增加“本措施第(三)项‘泛法务机构’是指知识产权、会计、税务、资产评估、金融、保险、基金专业类服务机构。”
 五、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名单。”
 六、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了加快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打造法治引领先行区、法律服务品牌集聚区,结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措施
 (一)机构落户奖励
 1.对入选国际著名组织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榜单、荣誉称号,或入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行业优秀榜单、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厦门片区设立总部并实际运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在厦门片区设立分所或代表机构并实际运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30万元。
 2.对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定的全省性行业优秀榜单、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厦门片区设立总部并实际运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3.对在厦门片区设立的、与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联合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
 4.对在厦门片区设立代表处等办事机构的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
 5.对在厦门片区设立总部并实际运营的律所、公证、司法鉴定、国际商事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委”)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奖励。
 (二)人才激励政策
 6.对法律服务机构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专业人才,其年度薪酬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薪酬缴纳税收厦门片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奖励时,须是其申领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
 (三)办公用房补助 
7.对在厦门片区注册且实际到资达到100万元(含)、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5人的法务(泛法务)机构,根据其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内租赁的、服务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自用办公场所面积,经自贸委核实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给予每月每平米40元的场所租金补助(若租赁场所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其相应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四)举办活动补助 
8.厦门市法律服务机构在厦门市召开与厦门片区相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会议或论坛,且在境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参加人数100人(含)以上,经事前申请并获自贸委同意的,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宣传报道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补助上限是20万元,每家承办活动的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可获得补助的场次最高不超过2场。
 (五)涉外服务奖励 
9.鼓励厦门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涉外法律事务。对主导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并作出重要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境内外影响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自贸委核实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奖励。在金砖国家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取得商事纠纷案件的胜诉裁判,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六)平台建设奖励 
10.鼓励厦门片区法律服务机构搭建面向法律服务行业和公众的,融合法律科技创新的专业服务平台。平台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全省推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全国推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机构不得重复申领本项奖励。已获省级表彰或推广奖励的,如再获得全国性表彰或推广,可申领差额部分的奖励。
 二、其他事项 
11.本措施第(一)项中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本措施生效后在厦门片区注册、实际运营地在厦门片区内、税收收益归属自贸委的法律服务机构。对本措施实施前已在厦门片区设立或实施后入驻时,暂不符合第(一)项第1、第2款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经过发展符合第(一)项第1、第2款规定的,可以按对应条款申领奖励。本措施第(一)项中的任一落户奖励,每家法律服务机构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该项中某一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如达到更高一级奖励标准时,可申领差额部分的奖励。本措施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中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法务(泛法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及实际运营地在厦门片区内、税收收益归属自贸委的法律服务机构。第(六)项中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及实际运营地在厦门片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第(四)项中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实际运营地在厦门片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本措施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均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本措施第(三)项“泛法务机构”是指知识产权、会计、税务、资产评估、金融、保险、基金专业类服务机构。
 12.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原则上不得超过扶持期间其对厦门市、厦门片区的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额。享受本措施机构落户、人员奖励、办公用房和涉外服务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须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不迁离厦门片区,税收关系不迁离自贸委;享受本措施平台建设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须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不迁离厦门片区。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返还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本措施若与厦门市、厦门片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
 13.扶持对象须满足截至申请之日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条件。自申请之日起,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如申请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则一律不予扶持;已兑现本措施相关奖励和补贴的,应追缴相应款项。扶持对象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缴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1年4月1日以后至措施施行前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可依据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可根据国家、省、市、厦门片区有关政策及改革趋势,调整优惠政策的奖励范围、对象和标准。本措施由自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