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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企业保证贷款风险共担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2-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部分 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服务对象
第一条 本保证贷款的服务对象为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重点平台内(指航空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进口酒、黄金珠宝、集成电路、机电、文化贸易、国际水产品交易、中欧班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三创基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燕窝等14个平台)企业和外贸、物流行业及大嶝对台小额商品贸易市场内企业以及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厦门自贸委”)认可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 担保种类和用途
 
第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为厦门自贸片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担保服务,包括为重点企业2020年2-6月份在合作银行的新增的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银行保函、国际或国内信用证等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贷款”)。同时,根据企业的风险情况,在传统抵、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依据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和风险程度的不同,在反担保措施和控制措施方面逐步推出各种创新类融资反担保措施,以支持借款人取得信贷资金。
第三条 保证贷款不能用于房地产投资;不能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厦门自贸片区企业研发或生产无关的领域。
 
第三章 保证贷款操作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 保证贷款实行贷后备案制。具体流程如下:
符合第一章保证贷款服务对象的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合作担保机构提出融资担保申请,同时向合作银行提出保证贷款申请。合作担保机构对企业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包括担保金额、品种等),在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均审核通过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备后合作银行根据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的次月10日之前,合作担保机构将上月保证贷款汇总向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备案。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确认。每家借款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备案的保证贷款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借款人符合第一章的要求;
2.担保费率符合第四章第八条的收费要求;
3.贷款银行为厦门自贸片区合作银行或其上级行;
4.担保合同正式生效且借款企业已获得相应融资。
第六条 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保证贷款备案申请表》;
2.借款企业营业执照;
3.借款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融资合同及放款凭证(如:借款借据);
4.借款企业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协议书;
5.贷款银行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
第七条 厦门自贸委建立厦门自贸片区重点企业信息库,并负责保证贷款的统筹协调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共同负责企业资信情况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日常跟踪管理以及还本付息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担保费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企业提供优惠的担保费率,即按不超过所担保的授信额度的1.5%的年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
第九条 厦门自贸委对符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0〕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借款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条 厦门自贸委设立“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机制。保证贷款若出现代偿,“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借款企业未清偿贷款本金的40%向担保机构提供补偿。“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总额以设立的风险补偿准备金总额为限。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合作担保机构为符合第一章保证贷款服务对象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已按第四、第五和第六条通过备案确认的保证贷款。
第十二条 若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并共同核实相关企业的还贷能力。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发出《代偿通知书》。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相关约定向银行代偿并向厦门自贸委申请拨付“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厦门自贸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第十条确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合作担保机构账户。
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的资料:
1.《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保证贷款代偿审批表》;
2.《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保证贷款代偿报告》;
3.合作银行发出的《代偿通知书》及合作担保机构已完成代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不良保证贷款的,经确认后存在以下情形的,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不予分担风险: 
1.贷款审核环节不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2.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或贷款被挪用而形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合作担保机构代偿后,合作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物)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或收回的资金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风险分担比例用于补偿“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实际补偿金额)、银行债权和合作担保机构债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厦门自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服务对象
第一条 本保证贷款的服务对象为厦门自贸片区重点平台内(指航空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进口酒、黄金珠宝、集成电路、机电、文化贸易、国际水产品交易、中欧班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三创基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燕窝等14个平台)企业和外贸、物流行业及大嶝对台小额商品贸易市场内企业以及经厦门自贸委认可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 担保种类和用途
第二条 合作保险机构为厦门自贸片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保证保险服务,包括为重点企业2020年2-6月份在合作银行的新增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贷款”)。同时,根据企业的风险情况,在传统抵、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依据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和风险程度的不同,在反担保措施和控制措施方面逐步推出各种创新类融资反担保品种,以支持借款人取得信贷资金。
第三条 保证贷款不能用于房地产投资;不能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厦门自贸片区企业研发或生产无关的领域。
第三章 保证贷款操作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 保证贷款实行贷后备案制。具体流程如下:
符合第一章保证贷款服务对象的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融资保证保险申请,同时向合作银行提出保证贷款申请。合作保险机构对企业的保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合作银行出具保险意向(包括担保金额、品种等),在合作保险机构及合作银行均审核通过后,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合作保险机构签发以合作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保单,手续完备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的次月10日之前,合作保险机构将上月保证贷款汇总向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备案。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确认。每家借款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备案的保证贷款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借款人符合第一章的要求;
2.保险费率符合第四章第八条的收费要求;
3.贷款银行为厦门自贸片区合作银行或其上级行;
4.保单正式生效且借款企业已获得相应贷款。
第六条 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保证贷款备案申请表》;
2.借款企业营业执照;
3.借款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融资合同及放款凭证(如:借款借据);
4.借款企业向合作保险机构投保的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
第七条 厦门自贸委建立自贸片区重点企业信息库,负责保证贷款的统筹协调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共同负责企业资信情况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日常跟踪管理以及还本付息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保险费
第八条 合作保险机构为借款企业提供优惠的保险费率,即按不超过授信额度的1.5%的年收费标准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 厦门自贸委对符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0〕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借款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险费补贴。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条 厦门自贸委设立“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机制。保证贷款若出现代偿,“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40%,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承担其余损失。“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总额以设立的风险补偿准备金总额为限。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合作保险机构为符合第一章保证贷款服务对象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并已按第四、第五和第六条通过备案确认的保证贷款。
第十二条 若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并共同核实相关企业的还贷能力。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合作保险机构发出《代偿通知书》。合作保险机构应按保单约定向银行代偿并向厦门自贸委申请拨付“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厦门自贸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第十条确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合作保险机构账户。
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的资料:
1.《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保证贷款代偿审批表》;
2.《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保证贷款代偿报告》;
3.合作银行发出的《代偿通知书》及合作保险机构已完成代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不良保证贷款的,经确认后存在以下情形的,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不予分担风险: 
1.贷款审核环节不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2.合作银行、保险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或贷款被挪用而形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合作保险机构代偿后,合作保险机构继续按照合同(保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物)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或收回的资金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风险分担比例用于补偿“疫情防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银行债权和合作保险机构债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