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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区:关于推进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自贸委规[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打造成为国内外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机构要素聚集区,营造厦门自贸片区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规模和质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商务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质检技术服务、工程技术与科技创新服务、工业及专业设计服务、文化、影视服务、互联网信息和平台服务、航运服务、国际组织等国内外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具体详见附件1)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
1.鼓励域外知名品牌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到厦门自贸片区发展,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在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开展区域服务,实际到资500万元以上,年营收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鼓励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入驻厦门自贸片区开展实际运营。实际到资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3.新入驻的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外资主体,且年实际到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参照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政策执行)
4.鼓励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入驻,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5.对在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且实际到资超过500万元、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5人的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入驻经认定的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产业园区(园区运营单位需与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场所租金补助(若租赁场所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三年。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全部办公用房补助。
(二)支持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做大做强
6.实际到资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给予两区(厦门自贸片区、联动招商区)财力地方贡献前两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
7.鼓励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做大营业收入,对一个自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已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更高一级奖励标准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8.鼓励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做大服务外包,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其每年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存量部分给予1美元0.04元人民币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400万元。年度离岸执行额首次突破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企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品牌建设
9.对已入驻的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并实际到资500万元以上,首次获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中国广告协会评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单位和工作室参与各类行业评定评价,获得美国普利兹克建筑奖、德国红点奖、中国设计红星奖,按照《厦门自贸片区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专项奖励项目表》(详见附件2)标准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单位和工作室在厦门自贸片区须实际经营满1年以上,同一个申请的奖励就高不重复。
(四)加大人才引进奖励
10.在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并实际到资的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按照当年度两区(厦门自贸片区和联动招商区)财力地方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其中,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其当年度对两区财力地方贡献80%给予奖励,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其当年度对两区财力地方贡献90%给予奖励,2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度对两区财力地方贡献100%给予奖励,期限三年。
11.引进的高端人才可参照厦门市关于人才引进、培养、住房、落户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执行。
(五)积极探索放宽市场准入
12.参照海南自贸港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积极探索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
13.推动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引进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依规办理工作居留证件,认可其国际执业资格,视同其境外从业经历为境内从业经历。
三、其他事项
14.本办法若与省、市、区其他扶持与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选择适用。
16.本办法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每年度单家企业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两区(厦门自贸片区和联动招商区)财力地方贡献额(“扶持措施”第一条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自首次申请扶持年度起10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及联动招商区,返还根据本措施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由自贸委进行初审,经联动招商区复核后再行兑现。
17.落地企业产生的税收及实际利用外资指标、服务外包绩效考核指标由自贸委和联动招商区共享。
18.扶持对象需满足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罚。
19.扶持对象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