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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关于继续组织申报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新旧政策(厦经信投资〔2016〕76号,附件1;厦工信投资〔2020〕77号,附件2)衔接工作,经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至2018年期间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奖励政策的收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翔安区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翔安区辖区内新建或改建的工业厂房项目,并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三)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该新建或改建部分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已按规定足额缴满12个月。
二、奖励标准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新建或改建部分,从企业开始缴纳“两税”之月起计算,缴满12个月的“两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0月16日
四、申报材料
企业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1、《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 
2、《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厦门市地税局“两税”电子缴款凭证和配套的纳税申报表、税源明细表,以及企业纳税证明(加盖税务征收印章); 
5、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6、历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表(年报H201表)》。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绿地率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有关要求
(一)以往年度已获得“两税”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于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该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已按规定足额缴满12个月。



附件:
1. 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经信投资〔2016〕76号)
2. 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工信投资〔2020〕77号)及补充通知
3.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
4. 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