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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厦门临空经济片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翔科技工信商务〔2025〕18号
发布时间:2025-09-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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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厦门临空经济片区启动区和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临空科创片区)自主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同时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入驻,结合厦门市有关规定以及厦门临空经济片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对象
第一条 在临空科创片区从事经济活动的,符合本办法所列明各项条件的法人、人才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二条科技研发奖励。支持临空科创片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总额高于50万元(含)且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营收6%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实际支出额的8%给予奖励,研发费用总额高于200万元的申报市级科技研发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第三条研发机构奖励。新获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重大研发机构的,补足至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第四条人才就业奖励。2025年1月1日后首次在厦就业,在临空科创片区企业就职且医社保缴交满6个月的人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人才券等有关扶持措施,按其税前年薪分档予以奖励。其中,博士学历且当年度税前年薪高于24万元(含),每年给予3.6万元人才券奖励;硕士学历(申报补助时不超过40周岁)且当年度税前年薪高于12万元(含),每年给予2.4万元人才券奖励;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学历(申报补助时不超过30周岁),每年给予1.2万元人才券奖励。在本措施生效期间满足申报条件的人才可享受2年人才就业奖励,享受奖励期间不可离职或中断医社保缴交。(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创业人才奖励。企业获评厦门市“双百计划”,并取得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后,再按企业所属期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0%的奖励(企业所属期以当年度市委组织部认定的为准)。(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第六条科技服务奖励。支持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不少于50万元的企业购买科技专业服务,按专业服务实付金额的40%给予支持,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第七条综合效益奖励
1.对于企业在临空科创片区实际经营场所不小于1000㎡、年度综合效益大于500万元、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产值或营收6%的企业,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综合效益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其中固定资产折旧不含土地及厂房、研发投入不含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小于零时,按零计)。(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2.对于年度综合效益大于2000万元,且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产值或营收6%的企业,按年度综合效益的6%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第三年起将实行年度资金总控。(年度综合效益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其中固定资产折旧不含土地及厂房、研发投入不含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小于零时,按零计)。(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第八条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奖励。对市级及以上科技、工信、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需由以上机构占股30%及以上)在临空科创片区内运营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以下简称:基地运营单位),给予以下扶持:
1.根据租赁或购买的技术成果转化基地面积,按当年度新增面积每1000㎡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付办公经费的50%,单家基地运营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按入驻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给予基地运营奖励,基地运营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第三年起(含第三年)基地平均每1000㎡综合贡献大于500万元可以继续享受该政策条款,反之则取消后续年度申报资格:
(1)计入综合贡献的入驻项目必须满足在临空科创片区从事经济活动、研发投入占营收或产值超6%且申报奖励期间在基地持续运营(提供项目与基地运营单位孵化协议等证明材料)。
(2)按入驻企业综合贡献值分段给予基地运营单位奖励:
若100万元≦综合贡献<200万元,给予5万元/每家;
若200万元≦综合贡献<500万元,给予10万元/每家;
若综合贡献≧500万元,给予20万元/每家。
(3)每1000㎡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单个基地运营单位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补助、奖励等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企业或个人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取消享受本措施有效期内申请补助、奖励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企业或机构、个人享受中央、省、市和各区制定的扶持政策,除第五条款外,其余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执行过程中若遇市级及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个人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临空经济片区指挥部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补助措施,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