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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开展2022年度新增规上限上等民营企业扶持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3-10-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辖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关于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3号),现将2022年度新增规上限上等民营企业扶持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扶持
(一)奖励政策
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
(二)奖励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市级部门下达的名单为准。

二、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税收奖励、民营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资或再投资奖励
三、扶持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流程
1.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在翔安区的民营企业,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翔安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时间:
2023年11月30日前
上午8:00—12: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3.其他
1、增值税退税
对在我市发生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增值税退税(不含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计算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实际纳税: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企业入库增值税,扣减增值税退税计算。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不足扣减增值税退税的,当年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退税滚存到以后年度,继续在以后年度入库增值税中扣减。当年入库增值税超过增值税退税的,不滚存到以后年度。综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对于以上有涉及增值税退税企业,还需提供2022年以来发生退税年度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
2、应扣减事项
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3、民营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