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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孵化器加速器暨产业组团管理办法 厦翔政〔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1-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发展,有效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集群构建,保障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组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健康翔安智谷”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企业。“健康翔安智谷产业组团”(以下简称“产业组团”)为政府主导建设,为进驻组团的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公共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企业是指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应用、医疗行业治理大数据应用、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健康医疗智能设备和穿戴设备、健康医疗大数据惠民便民服务、精准医疗、生物医药、医学研发、基因检测等企业。
第四条 产业组团着力打造成为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的产业组团,构建形成“孵化器+加速器+产业组团”的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孵化加速体系,建设形成健康医疗大数据示范组团。
第五条 成立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积极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健康医疗产业发展新生态,推动翔安区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企业育成、加速成长、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由数字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园区招商服务中心统一承担包括产业组团在内的企业招商服务和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 充分利用区位、政策、资源、信息、生产要素、市场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为产业组团的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发展载体、配套扶持政策、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数据融合共享,推动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
第二章 进驻企业管理
第七条 鼓励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企业进驻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组团,进驻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厦门市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规划》;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在“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组团”内,税务注册登记及征管在翔安区。
3.产品研发及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第八条 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进驻申请、组织初审进驻条件,对申请进驻企业情况提出进驻意见,上报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招商服务中心提出的进驻意见审核确定进驻企业名单,审定后由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企业入驻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进驻企业应按签订协议履行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协议》、《进驻企业管理协议》等),管理中心每年1月份向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企业进驻及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进驻产业组团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为3年,孵化毕业后5年内不可离开翔安区,可优先进驻在组团内的企业加速器或在翔安区购地自建、租用新的生产、办公场所,企业可继续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孵化企业的认定和毕业条件参照科技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进驻产业组团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服务受理中心发放《退出通知书》,责令企业退出产业组团:
1.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
2.变更原有经营范围和项目内容经重新评估认定不符合进驻条件;
3.经营项目申请歇业或超过3个月没有实际运作;
4.以欺瞒、造假手段骗取政府资助或违背双方签订的协议,给管理服务造成较大经济或声誉损失。
进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30日内,撤出全部自有设备,并清理、恢复所租赁的场地;逾期不退出者,服务受理中心将从逾期之日起按产业组团房屋租赁市场价收取房租,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三章 组团发展
第十三条 进驻产业组团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租金优惠
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按实际租用面积,自企业启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3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租(不含车位)优惠扶持,第一年度免租金,第二年度起每月按市场价的30%缴交,第三年度每月按市场价的50%缴交,三年累计房租扶持上限不超过30万元。如进驻企业确有需要增大使用面积,需经管理中心研究同意,超出面积原则上按产业组团市场化租金标准收取。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进驻企业,按省、市、区有关房租扶持政策规定执行。
2.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扶持
(1)鼓励企业开展医疗器械开发注册,针对入驻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对其取得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翔安区实现产业化的产品,每个品种给予8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入驻企业在组团内投资建设全资或控股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按其实际租用的办公物业面积给予五年租金全额补贴,并按设备每年实际投入费用(以相关购买票据和实物照片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3)企业自首笔销售收入或入驻之日起缴纳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前二年100%、后三年50%的奖励,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
3.产业基金扶持
翔安区政府设立专项产业母基金和子基金,重点针对进驻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及相关科技金融服务。
4.融资担保政策支持
区属担保公司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政策性担保服务。
5.科技中介服务
(1)提供科技服务平台,包括但不仅限于向政府申报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资质认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留学人员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等国家、省、市各项扶持政策。
(2)创业导师服务
建立创业导师资源库,实施创业导师制度,形成高端化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成为营造创业环境、传承创业精神的重要方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项目,由翔安区数字经济产业园管委会下属的园区招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由翔安区财政局、商务局、卫计局共同审核,报数字经济产业园管委会研究后给予扶持和奖励,相应奖励和扶持资金纳入区商务局部门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兑现。
第十五条 以上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但若与本区出台相关政策有重复叠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