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翔安区 >

关于厦门市翔安区开展2021年度“三高”企业纳税增量奖励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现将2021年度“三高”企业纳税增量奖励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政策

(一)申报对象:注册地在翔安“三高”企业

(二)奖励政策:

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二、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其母公司以及两者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控股,指的是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单一最大出资方)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企业提供即可,由企业自拟,无固定格式,写清申请主体、申报事项、符合条件情况、申报金额等);

(二)企业纳税增量奖励申请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

(四)享受政策当年度及基数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

其中,纳税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银行电子缴税回单。企业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增值税: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纳税证明材料(汇总及明细,内含税目)。

企业近两年跨区迁入的,还需提供所有增值税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信息)。

企业在本市有建设、销售、出租不动产税收的,还需提供房产税明细(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2019年12月份-2021年12月份)。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三、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2022年7月31日前

四、备注

(一)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该项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银行业和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

(四)两税地方留成,包括增值税、法人商事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建设、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五)申请企业、其母公司以及两者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控股,指的是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单一最大出资方),在厦缴纳的两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六)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控股公司,在申请企业享受政策期间,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申请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时,应先扣除环比减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