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翔安区 >

翔安区鼓励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数字经济战略部署,厦门市“双千亿”战略要求,进一步优化翔安区产业结构,发展壮大翔安区数字经济产业,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落户翔安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园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数字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审核的企业。入驻企业应具备:
1.商事登记地、纳税、统计均归属翔安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应从事: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软件技术、大数据应用、精准医疗、生物医药、医学检测、物联网、云计算、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虚拟现实、卫星应用技术、数字创意、产业生态服务等数字经济产业领域及经认定为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企业。
3.产品研发及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第三条 贡献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入驻企业,对翔安区年财政实际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贡献奖励。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前两年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1.业所得税对翔安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翔安区财政实际贡献的40%给予奖励。若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度奖励。
2.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两年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翔安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翔安区财政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若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3000万元的,按本条 第1项享受当年度奖励。
3.世界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引进的重点企业,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翔安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以奖励,连续奖励五年。
4.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含)低于5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及以上,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租金及装修扶持
(一)对经确认为重点引入企业给予以下扶持:1.租赁园区厦门坤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的房租给予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按租金的30%收取、第三年按租金的50%收取,第四年按租金的80%收取。2.租赁园区已售办公物业的,给予第一年每个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20元,第二年每个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5元,第三年每个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0元。3.按照企业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4.上述1-3扶持政策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重点引进企业包括:1.引进的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或对翔安区财政实际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2.经认定为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团队、世界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3.其他经区政府批准引进的重点项目。
(二)对一般企业给予以下扶持:1.租赁园区厦门坤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的房租给予第一年按租金的30%收取、第二年按租金的50%收取、第三年按租金的80%收取。2.按照企业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3.上述1-2扶持政策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鼓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企业自建创新孵化器、超算中心、医疗实验室、临检中心及影像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租赁翔安数字经济产业园办公物业,经管委会研究同意,按其实际租用的办公物业面积给予五年免租金,不再享受装修补贴。
租房企业须在租房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才能申请租金和装修补贴,购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才能申请装修补贴。装修补贴同一企业只能申请补贴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第五条 平台扶持
对经管委会研究认定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检验平台(如超算中心、医疗实验室、临检中心及影像中心等),按设备每年实际投入费用(以相关购买票据和实物照片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住房支持
根据翔安区人才住房的相关政策,在翔安区企业人才住房分配中安排部分房源,专项解决数字经济产业企业的人才住房问题。符合本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可按《翔安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及《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引进人才奖励
1.引进高级人才奖励。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予补贴:(1)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区级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2)若在翔安区购买商品住房且正在偿还购房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其工资薪金对区级财政实际贡献的100%,连续奖励五年。
2.引进骨干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且低于40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3500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翔安区购买商品住房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3.产业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且低于25万元(不含)的产业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翔安区购买商品住房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符合上述1.2.3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生活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4.新员工补贴。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属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毕业生的,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5.个人股东奖励。公司个人股东年度红利或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对翔安区级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所获得的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1、2、3、4条中的一条 。相关人才因申报条件变化而适用不同款的,自薪资变更当月起,享受新的对应款,已享受原条款时长计入新款总时长;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款,在原企业享受相关项时长和享受政策中断时长均计入新项总时长。
上述第2、3、4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当月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
上述第1、2、3、4、5条所列“连续补贴三年/五年”,是指连续的三/五个自然年度,到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第12个月份终止。
每家企业当年获得以上五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个人股东、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因个人所得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四倍。若企业可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报备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 研发补贴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企业可同时享受该条 款与市级研发补贴政策。
对于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是参与制定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需特殊扶持的研发补贴,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
鼓励入驻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入驻企业获得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国家、省有关部门实际拨付资金额分别给予1:1的配套扶持。
第十条 专利扶持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企业可申请专利资助,对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个国家每项资助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时,以5个国家为限。在国内获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每件再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参展补贴
企业上一年度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参展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扶持
翔安区政府设立产业母基金和专项子基金,重点针对入驻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及相关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政策支持
国有担保公司为科技型的入驻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性担保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开展联合招商,采取政策叠加的形式引进优质项目。入驻健康翔安智谷的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翔安区健康医疗大数据孵化器、加速器暨产业组团管理办法》、翔安区或厦门火炬高新区的其他扶持政策,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一年度的补贴于次年申请。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处罚后未满两年。
(三)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统计申报和企业年报申报的。
(四)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的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转售、抵押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办公用房的。
(五)企业违反园区管理及其他有关各项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对同一项目或活动重复申请资助,如有违反,五年内不得申请翔安区相关资助。对因虚假申报获得资助的企业,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区属国有企业成功引入数字经济产业园的企业,经管委会和入驻企业确认,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年终考核时,以引入企业前五年产生的税收翔安区本级地方留成总额为测算依据,按一定比例视为该区属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行考核。
为调动翔安投资集团的积极性,配合管委会招商、宣传、推广等活动,提升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服务能力,促进优质项目落地,自2018年1月1日起,除其它国企招商的企业外,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年终考核时,按新引进入驻翔安区数字经济产业园的企业前五年产生的税收翔安区本级地方留成总额为测算依据,按一定比例视为翔安投资集团实现的利润进行考核。
本条款的具体细则由区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机构或自然人为我区引进数字经济企业,引进企业符合数字经济产业方向,且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翔安区财政实际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首个完整年度在翔安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给予引荐人(团队)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引荐人(团队)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协助区政府与项目投资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中起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
(二)应具有项目投资方的引荐证明。
(三)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区属国企相关人员不得享受本条 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项目,由翔安区数字经济产业园管委会下属的园区招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由翔安区财政局、商务局共同审核,报数字经济产业园管委会研究后给予扶持和奖励,相应奖励和扶持资金纳入区商务局部门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兑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5年内不得迁出翔安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 款由翔安区数字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