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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厦翔政规〔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6-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翔安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提升招商引资成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根据《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第二条  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翔安区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和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但不包括翔安区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区属招商平台公司。
第三条 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二)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提供符合翔安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厦考察;
(四)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
第四条 鼓励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根据工作需要,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区中介招商工作。
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应将签订的《委托招商服务协议》、招商中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区商务局备案。已经和市政府或区政府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不再与之签订协议。
第六条 招商中介机构成功促成项目落户翔安区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三章  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七条 奖励对象
(一)项目引荐人指向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厦门市域外的投资者来翔安区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地的关键个人或机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
1.项目信息引荐人:向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其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最终落户翔安区。
2.项目推动引荐人:向翔安区各级招商主体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其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最终落户翔安区。
(二)项目引荐人的确定以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招商单位的认定为准。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及申领奖金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三)项目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市管干部、区管干部和国有企业招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翔安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翔安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二)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厦门市地方级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奖励
(一)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5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均以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翔安区级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翔安区级留成总额的6%给予奖励。
(三)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前30%或行业龙头前10名、新锐企业前50名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十条 奖励金申报和兑付程序
(一)资格备案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在项目完成商事注册登记前,应填写《厦门市翔安区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向项目招商单位或意向落户镇(街)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并由其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意向落户镇(街)或招商单位应落实项目首报制度,并在收到《厦门市翔安区项目引荐人备案表》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送至区商务局备案。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引荐人完成资格认定后,应在项目公司完成商事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内提出申报奖励(若第4年在申报期截止日才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1.申报时间:全年。
2.申报材料:项目引荐人应向项目意向落户镇(街)或项目招商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厦门市翔安区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如申请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还需提交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4)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项目审核:引荐人申领奖励金的材料经项目落户镇(街)或项目招商单位和区商务局联合审核,并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区商务局通知项目引荐人兑付奖励金。引荐人在奖励通知发出后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区商务局在兑付引荐个人奖励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时满足市、区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