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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陕金融发〔2017〕9号)、《西安市科技金融产业发展规划(019一2021年)》(市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发挥财政科技贴息补助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补助是指对获得科技金融融合业务支持的科技企业和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科技金融融合业务服务的合作机构给予的贴息、补助及奖励等政策支持。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天使投资奖励等形式。

第三条  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每年通过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会商市财政局通过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申请业务补助的科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科技局委托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金融中心”)审核并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企业。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无不良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符合集成电路(光电芯片)、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硬科技产业领域。

(三)科技企业按办法以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通过担保、保险或者银行直贷获得贷款融资等.

(四)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以担保公司审核的收入或无担保贷款银行审核的收入为准).

二、未出具推荐函,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数据库、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科技企业。

第五条  合作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金融中心确定的银行、保险、担保、创投等机构.


第二章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补助标准

第六条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补助。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进行质押,经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承保或者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以内(含1年)贷款的融资产品。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具体业务补助支持方式包括贴息补助、担保补助、保费补助等.

一、贴息补助。科技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对贷款中涉及无形资产质押部分给予贴息补助.

(一)对出具推荐函的担保贷款企业以及银行直贷企业,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3%给予贴息补助;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4亿元(含)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出具推荐函的保险贷款企业,企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本金的2%给予保险保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未出具推荐函的贷款企业,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数据库,定期报送有关资料,按照贷款金额0.5%、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标准给予补助。总贴息额度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控制,统筹安排。

二、担保补助。合作担保公司向推荐企业提供短期贷款担保服务时,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含),且不得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

(一)贷款企业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5%给予担保补助;贷款企业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4亿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补助,单户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合作担保公司仅利用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条件的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担保补助,单户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合作担保公司每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七条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补助。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采取集合信贷计划形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中期贷款的融资产品。原则上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具体业务补助支持方式包括贴息补助、担保补助等。

一、贴息补助。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到期全额还本付息后,按照贷款企业每年年均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2%计算,一次性给予贴息补助.

二、担保补助。合作担保公司向推荐企业提供中期贷款担保服务时,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含),且不得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按照合作担保公司每年年均担保余额中无形资产质押额的2%给予担保补助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合作担保公司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

第八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是指对于参加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助支持。

一、责任风险保障类、出口贸易保障类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保障类,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保费补助;财产保障类和员工保障类,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保费补助。以上险种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省、市、区三级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80%。


第四章  天使投资奖励

第九条  天使投资奖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创新创业企业的投资奖励,原则上参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执行.对于在市科技局备案的创投机构,投资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辖区、成立时间5年以内、年审计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未获得市级财政同类奖励支持的,按照本办法给予投资奖励。

奖励额度为实际投资额的1%,单笔单户不超过20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每年1月、7月,科技企业和合作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金融中心对申请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形成汇总材料。市科技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支持项目计划,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及市财政局复核后,进行社会公示,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监督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补助资金工作的开展。负责建立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拨付,配合市科技局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合作业务报告制度。各合作机构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金融中心报送合作业务情况报告,金融中心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合作业务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各合作机构应主动接受市级科技、财政及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合作业务的高效开展和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对科技金融合作业务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制定表彰和奖励方案。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各合作机构,若有弄虚作假套取或与企业合伙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开展科技金融合作业务的资格,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依法启动资金追缴程序。

第十六条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政府各类政策支持,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外,将依法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