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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西安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及奖励政策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市投资发〔2020〕15 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要求,为做好2020 年度西安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及奖励政策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请总部企业资格
总部企业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资格申请与奖励政策申请同时开展,所有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均应同时申请总部企业资格。
总部企业是指申报主体在西安市注册、纳税及统计核算的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下列企业除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属于商务部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企业;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企业。金融类总部企业的认定及奖励由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执行。在西咸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申报由西咸新区管委会受理,西咸新区管委会可依据《若干政策》对企业实施奖励,也可另行制定符合西咸新区实际情况的奖励政策。
申请企业需在满足政策第三条要求和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1.在西安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外资企业不低于 700 万美元); 
2.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指 2019 年度,下同)不低于 5 亿元;
3.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指 2019 年度,下同)不低于 2000 万元; 
4.在西安市(包含西咸新区)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 不少于 3 个;
 5.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在西安投资 设立的一级总部;国内上市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市场上市的企业);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 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2 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区域型总部企业 
1.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办事处除外,控股指申报企业持股比例在 51%以上,含 51%)不少于 3 个,在西安市(包含西咸新区)以外不少于 2 个(截至 2019 年末,下同);
2.同时符合以下行业标准:
(1)先进制造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2000 万元。
先进制造业的具体范围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
(2)现代农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500 万元;
(3)建筑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10 亿元,且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建筑业总部企业的认定仅按照本条执行)
申报现代农业、建筑业的,需为所属行业营业收入或行业排名全国前 50 名、全省前 10 名,或西安市行业纳税排名前 10 名的领军企业。
(4)现代服务业:
①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文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500 万元;
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500 万元;
③现代物流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8 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600 万元,且为 4A 级及以上评级物流企业(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认定);
④其他现代服务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2000 万元,且为所属行业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全国前 50 名、全省前 10 名,或西安市行业纳税排名前 10 名的领军企业。
(5)新兴产业:
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500 万元,且为所属行业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全国前 50 名、全省前 10 名的领军企业。
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令第 22 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认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类别。
(三)成长型总部企业
1.高增长总部企业
(1)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办事处除外,控股指申报企业持股比例在 51%以上,含 51%)不少于 3 个,在西安市(包含西咸新区)以外不少于 2 个;
(2)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60%,且该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 20%;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50%,申请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 5%;
(4)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 500 万元;
(5)从事研发和技术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6)从事申报所属行业时间达到 3 年及以上;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有良好的业务表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2.新型研发总部企业
(1)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科发〔2020〕32 号)认定并授牌的新型研发机构;
(2)建立运行 1 年以上;
(3)在其研发领域拥有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 3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科研用房 200 平方米以上;
(5)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四)其他重大企业
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西安市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与市政府签署框架性、战略性等合作协议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经市政府一事一议,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相关名词解释:
《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中所称的年度营业收入是指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即纳入西安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年度财力贡献是指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年度主要财力贡献是指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之和。
《申报指南》中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是指总部企业及其子公司在西安市范围内缴入市级、区县级(开发区)国库的税收收入之和;主要税种及个人所得税均指企业在西安市就地缴纳的税收剔除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后西安市留成部分。
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在本市注册的所有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子公司范围以及股权关系以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审计报告为准。
申请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1.《西安市总部企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3,一式三份,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
2.申请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及最新一期公司章程(复印件)。
3.申请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组织架构图及股权结构图。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文件。
5.母公司对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名单及佐证资料(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提供)。
7.申请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企业纳税证明(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分公司在西安纳税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总机构可合并计算);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可提供 2019 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及缴纳税款回单(复印件)。
8.母公司及需要并入申请子公司的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关联方信息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复印件)。
9.验资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0.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的,还需提供 2017-2019 年度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关联方信息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科研用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科研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总部企业行政处罚情况表》(见附件 7,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
12.近三年企业排名及榜单,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递交资料均不予退还。
申报企业需将复印件资料原件自行留存以备核查。
申报方式:
企业登录官方网站(http://xaic.xa.gov.cn),点击进入申报系统,使用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 年 1 月 15 日,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总部企业资金奖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1.申报条件:在我市落户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4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的新落户企业。
2.奖励标准
(1)两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奖励 3500 万元;在 5-10 亿元(含 5 亿元)的,奖励 2500 万元;
在 1-5 亿元(含 1 亿元)的,奖励 1500 万元;在 5000 万元-1 亿元(含 5000 万元)的,奖励 300 万元。
(2)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不可重复申请。以上奖励资金自总部企业达到所属行业条件起,分 3 年按 30%、30%、40%的比例兑现。
(二)总部企业贡献奖
1.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 5 亿元、10亿元、15 亿元、20 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
2.奖励标准
相应奖励 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和 500 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3.成长型总部企业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成长型总部企业且符合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行业认定的企业:
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4 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的,相应奖励 80 万元、120 万元、160 万元和 200 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是指电子信息、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 6 大支柱产业;人工智能、5G技术、增材制造(3D 打印)、机器人、大数据与云计算等 5 大新兴产业;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软件和信息服务、会议会展等 6 大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文化旅游产业。
(三)总部企业效益奖
1.申报条件
(1)总部企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调整后营业利润”和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西安留成部分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 10%以上(调整后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
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2)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和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西安留成部分均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
(3)总部企业连续 3 年获得效益奖的,在不突破连续三年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之和减奖励部分的基础上,可再获得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按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或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两项指标中增幅最高值计算。
(1)增幅在 10%-20%(含 10%)的奖励资金按企业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的 50%计算;
(2)增幅在 20%-30%(含 20%)的按企业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的 60%计算;
(3)增幅在 30%(含 30%)以上的按企业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的 70%计算;
(4)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5)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第(3)条的,可再获得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例:A 企业是符合条件的我市总部企业,其 2019 年调整后营业利润为正数,2019 年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调整后营业利润”和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 10%以上,且其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和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在 2020 年希望申报总部企业效益奖。该企业 2018-2019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政策规定奖励资金按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或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两项指标中增幅最高值计算。该企业增幅最高值为 28%,即符合增幅在 20%-30%的奖励档,将获得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的增幅的 60%作为奖励金。在本例中总部企业效益奖励金= (640-500)*60%=84 万元。
(四)总部企业进步奖 
1.申报条件
(1)母公司设在西安市的总部企业在被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首次被评定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或中国服务业 500 强;
(2)母公司设在西安市的总部企业在被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连续三年获评世界 500 强或中国 500 强企业的,可再获得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首次被评定为世界 500 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2000 万元;
(2)首次被评定为中国 500 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3)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
(4)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5)连续三年获评世界 500 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 1000万元;
(6)连续三年获评中国 500 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7)未获得连续三年世界 500 强企业称号,但又满足中国500 强企业的,第三年可再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五)总部企业发展奖
1.申报条件
企业在被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在西安市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
2.奖励标准
自分支(子)公司设立之日或兼并收购完成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公司新增纳税额西安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总部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均按 50%比例进行奖励。
(六)总部企业投资奖
1.申报条件
企业在被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在西安市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投资)。
同一投资项目,仅可享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请。所获奖励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2.奖励标准
(1)投资额在 5000 万元-1 亿元(含 5000 万元)的,奖励 200万元;
(2)投资额在 1 亿元-5 亿元(含 1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
(3)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
3.成长型总部企业奖励标准
对成长型总部企业且符合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行业认定的企业:
(1)投资额在 3000 万元-8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的,奖励 200 万元;
(2)投资额在 8000 万元-4 亿元(含 8000 万元)的,奖励300 万元;
(3)投资额在 4 亿元以上(含 4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
(七)总部企业产业奖
1.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申报市级各类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
2.奖励标准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八)总部企业上市奖
1.申报条件
企业在被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在国内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上市。
2.奖励标准
(1)企业在国内沪深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
(2)企业在国内“新三板”或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
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可重复申请。
(九)总部企业服务奖
1.总部企业人才激励奖补
申报条件:总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 10%及以上且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的,对员工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且年薪不低于 20 万元(税前)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 50%的奖励。
2.总部企业员工再教育奖补
申报条件:总部企业自行开展员工培训。
奖励标准:根据企业组织培训情况,按照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总部企业用房奖补
申报条件: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下同)。
奖励标准: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 10 元人民币,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出租、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补助。
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中,总部企业贡献奖、进步奖、发展奖以及上市奖,总部企业可将所获奖励资金总额的 20%用于对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及管理团队个人奖励。
申请总部企业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1.《西安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
2.申请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及最新一期公司章程(复印件)。
3.《西安市总部企业纳税情况表》(见附件 5,原件)。
4.申请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企业 2017—2019 年度纳税证明(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分公司在西安纳税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总机构可合并计算);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可提供 2017—2019 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及缴纳税款回单(复印件)。
5.母公司及需要并入申请子公司的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关联方信息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复印件,其中申请贡献奖、效益奖需要提供 2017-2019 三年年度财务报告)
6.申请企业简介(见附件 8,加盖公章,原件)。
7.《总部企业行政处罚情况表》(见附件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8.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不同奖项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落户奖:①验资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②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进步奖:入选相关榜单截图、文件或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发展奖:针对新设、兼并、收购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投资奖:①项目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备案资料、立项批复、备案文件、项目概预算、投资计划资料、资金安排计划等资料);②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投资明细等资料);③项目完工结算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算及竣工验收材料、发票及银行回单、资产交付材料、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上市奖:证券代码、本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信息页截图(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证券代码、上市时间等数据)等证明材料。
人才激励奖补:①个税效益奖人员名单(姓名、国籍、身份证号、性别、最高学历、职务、任职年限、申请年度工资性收入、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纳税额);②在职情况说明;③高管、专业技术人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纪要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④劳动(聘用)合同;⑤员工总数证明;⑥完税凭证及纳税申报表;⑦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表(见附件 6)。
员工再教育奖补:员工培训合同、培训费用明细及相关发票、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记录及相关影像、员工培训心得等证明材料。
用房奖补:①租赁合同(包括面积、金额、时间)、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材料;②购房合同、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契税完税证明、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材料;③房屋自用、未出租说明,以及不对外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的承诺书。
9.奖励政策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递交资料均不予退还。
申报企业需将复印件资料原件自行留存以备核查。
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 月15 日,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请总部企业服务政策
(一)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在被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可随时申报总部企业服务政策。
(二)准备材料
1.需具体落实政策的书面申请(原件)。
2.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其中:申请用地补助政策的,还需提供:①关于 10 年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承诺书;②用地规划、土地出让金缴纳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递交资料均不予退还。
申报企业需将复印件资料原件自行留存以备核查。
四、申请总部企业员工支持政策
(一)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在被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可随时申报总部企业员工奖励政策。
(二)准备材料
1.需具体落实政策的书面申请(原件)。
2.符合奖励政策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递交资料均不予退还。
申报企业需将复印件资料原件自行留存以备核查。
五、补充说明
(一)企业总、分机构的认定依据登记注册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若干政策》与西安市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包含“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不可同时申请,不得重复享受。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三)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企业同时申报不同的奖项或服务政策,申报材料如有重复项,只需提交一次即可。
(四)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实际纳入西安市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五)企业需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及协议,申报内容需客观真实,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企业申报资料提交后,将进行现场核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补助或奖励资格,取消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因材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识、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定补贴(奖励)金额而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六)主动申报 2019 年度所存在的一般性行政处罚问题,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保留申报资格。对存在偷税欺瞒违法行为,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事故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偷税欺瞒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认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事故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 号)、《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0 年修订版)》、《西安市公安局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等认定。
(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1.经动态审核,不再符合西安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2.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
3.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
(九)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
(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十一)本政策及政策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发生变化,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奖励与补助标准以修订后的政策为准。《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30 号)自修改政策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由西安市投资合作局和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