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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持重点建设项目的若干政策(修订)

发布时间:2019-09-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强西安高新区重点建设施工项目,规范施工项目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推进保卫蓝天工作,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及污染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二条 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服务,方便企业办事,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推进保卫蓝天工作,鼓励在高新区施工的各类项目施工单位在高新区工商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条 凡建筑安装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分、子公司,并在高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治污减霾事故的,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金额参照企业当年在高新区企业收入和利润对高新区直接地方经济贡献的50%。
第四条 为方便建筑安装企业注册登记,工商、税务部门设立绿色通道方便建筑安装企业设立总、分、子公司及相关涉税事务,对在高新区有多个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五条 管委会相关部门尽可能简化办事流程,支持建筑安装企业在高新区快速发展。
第六条 统一受理和兑现
该政策加入管委会 “三次创业”系列优惠政策体系,次年通过高新区电子政务网、高新区企业信息网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由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利用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安监、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并按程序及兑现。
第七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持重点建设项目的若干政策》(西高新发〔2018〕8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