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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商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我区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运营,尽快发挥商业综合体项目对优化经济结构、加大有效投入、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加快推进我区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运营提出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实施坚持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公平公正、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政策中所指的商业综合体是指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展览、会议、文娱、体育等功能,有较大的建筑体量和多功能集聚和多业态融合特征,由同一实施主体以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实施开发建设,所有地块上的建筑统一规划、整体建设、互联互通,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
本政策中所扶持的商业综合体除满足以上基本特征和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A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超过20万平方米(含20万)或总投资超过10亿元以上,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5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50%以上。
2.B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在10万—20万(含10万,不含20万)平方米或总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3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30%以上。
3.C类商业综合体,具体指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在5万—10万(含5万,不含10万)平方米或总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不低于2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20%以上。
第四条 具体认定实施由曲江新区投资服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负责认定。本政策发布生效后招商落地的,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并经曲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可享受本政策明确的政策。
第三章 建设期扶持政策
第五条 建立大客户服务制度:
成立由曲江新区投资服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政务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帮助企业加快建设期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办理。
第六条 相关补贴支持:
商业综合体竣工验收后,由评审小组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进行补贴:
1.对A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23.4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B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17.55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3.对C类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按照11.7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四章 运营期扶持政策
第七条 商业综合体在运营筹备期,由政务中心牵头,联合工商、税务、食品药监局等部门为入驻商户开辟“绿色通道”,统一办理各种证照。
第八条 入驻商业综合体的企业以项目公司注册我区并产生税收,或商业综合体内企业实现统一收银,区内企业税收属地率达90%以上,可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进行以下奖励扶持:
1.商业综合体开业后三年内,累计缴税总额区留成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当年,享受一年度的租房补贴(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不在此补贴范围之内);
2.租房补贴按照0.35元/平方米▪天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3.该笔租房补贴分3年,按30%、30%、40%分期兑现。
第九条 引进国际品牌服务公司、跨国公司总部或国际、国内 500强企业,配合曲江新区完成重大招商引资任务,所引进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参照曲江新区《西安曲江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曲江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等相关产业政策进行扶持。本政策中享受政策如与曲江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对商业综合体物业持有者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曲江新区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
1.A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B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70%给予奖励。
3.C类商业综合体,按纳税主体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商业综合体内首次年度税收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的商贸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大力支持商业综合体内各入驻企业参加各类扶持项目申报工作,争取获得中、省、市的资金的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5万平方米以下商业综合体,可根据具体招商及运营情况,参照《曲江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等相关产业政策进行扶持。
第十四条 本政策享受的对象是指在曲江新区注册、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独立核算单位。
本政策中涉及的年缴税总额、主要税种及个人所得税均指在曲江新区就地缴纳的税收剔除上划中央、省级、市级收入后区留成部分。
第十五条 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其中财政奖扶以项目方式兑现。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或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扶持和奖励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政策执行期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