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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做大第三产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培育骨干财源企业、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并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服务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二)服务业综合服务平台、供应链体系建设。
(三)服务业聚集区内商业综合体、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
(四)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
(五)商贸业转型升级和电子商务发展。
(六)创新创业和金融业发展。
(七)物流企业评级和服务业标准化奖励。
(八)区委、区政府“一事一议”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高陵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申请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原则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资金扶持。对获得市以上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服务业试点聚集区内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个转企”和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属街办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正常经营活动满两年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为企业的,给予单个“个转企”企业5000元一次性奖励,并在转企3年内,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按税收留区部分第1年的30%、第2、第3年留区增量部分的50%给予税收贡献奖励。经区工商登记部门确认,对 “个转企”工作成效突出的街办,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企业规上达标。对经过区统计局确认的年度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统计奖励。对规上企业和限上企业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能够按时报送数据,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经区统计局确认,给于企业1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年度统计工作先进个人的,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扩规提速。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含)—50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 30%,给予1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超过20%、10%、5%的,分别给予15、20、3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着力培育本土龙头示范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对在区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互联网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且年增长率超过10%的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补贴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年增长率超过10%的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补贴1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的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补贴150万元。
第十二条  推动产业聚集发展。鼓励创建服务业聚集区,对被新认定为市级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聚集区的,给予聚集区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以整栋楼宇(综合体)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机构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创业、创牌定标。
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规模分档给予20—50万元的支持。
对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市、省、国家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定制,打造服务业“西安标准”,对确定为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金融业发展。对新设立或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给予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补助,购买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的3年内每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会计、信息、数据、培训、保险、财富管理等),给予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补助,购买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租赁的3年内每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促进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对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从工业企业分离的服务业企业。从工业企业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第2、第3、第4年连续3年按其税收留区部分贡献比上年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结算。对较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科技型和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或被确定为国家级试点企业等,按照“一事一议”,根据其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推动商贸业转型升级。
对年度新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获得市级奖励后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20万元。
对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根据区统计局限上商贸企业名单,对大型超市企业和大型百货企业全年营业额超过6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增长,营业面积分别在10000、1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支付房租费30%的房租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限上商贸企业扩规提速。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字典库中的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增速分别超过20%、15%、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字典库中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速超过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对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且奖励不得超过当年税收留区部分。
对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鼓励特色产业的街道和“一村一品”专业村,开展电子商务创建工作。对获得市、省、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街镇或示范村荣誉,分别给予示范街道5万、10万、20万元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示范村(社区)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
支持基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建设。加快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街道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完成建设并经市商务局考核评定合格奖励后,每个街道级电商服务站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村级的电商服务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农村青年电商创业,评选创业明星。鼓励农村青年依靠农村电商产业链,通过开设网店,销售农产品,实现创业就业,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且评选为市级“青年电商创业明星”,经市商务局、团市委考核评定奖励后,给予每个创业明星奖励1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合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申报单位资料的审核工作,提出支持计划,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负责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制定,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的征集、审核、公示、计划下达和验收工作。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除商贸业和电子商务外的其他服务业支持事项。
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业和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健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监督资金预算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依据既定目标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发改、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分别会同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支持事项完成情况,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本办法财政奖补政策原则上仅为上一年度的达标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服务业其他政策,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