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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陕科高发〔2017〕204号)、《“创业西安”行动计划(2017-2021)》(市办字〔2017〕125号)、《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市办字〔2017〕1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认定工作。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功能定位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且管理团队中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服务场地,且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6.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
7.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数达8家以上。
8.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9. 孵化器应与不少于5家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10.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达到75%以上。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5.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年内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体系,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围绕国家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报送制度,各孵化器除每年度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认真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外,每月需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孵化数据,由区县、开发区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市科技局。孵化器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负责统计备案。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长效机制,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服务提升、数据统计、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绩效考核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八条  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市级众创空间为同一法人运营主体的,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