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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机构资助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激发各类转移转化主体活力,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根据《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1. 境外技术转移机构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
2. 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科研机构。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境外技术转移机构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其促成本地企业吸纳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技术转移机构三年内累计最高 500 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四条 对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科研机构,按其促成本地企业吸纳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三年内累计最高 100 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境外技术转移机构应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一年以上。
第六条 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科研机构,应在西安设有分支机构,注册两年以上。
第七条 国内知名高校应符合“双一流”标准(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研函〔2017〕2 号文件认定)。
第四章 资助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与受理。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安排,统一下发申报通知,在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公开接受社会申报,每年一次。
第九条 资格审查。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按照专业技术领域,遴选同行专家对申报机构技术转移工作开展情况,运营情况状况及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并视情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条 公示。由对审查合格的拟资助机构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资助下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助文件和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所需材料
1. 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申报书。
2. 技术转移服务工作报告。
3. 相关附件(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各种审批资质、公司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并追缴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问责。
第十四条 履行本细则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7年5月3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