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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市科发〔2021〕136号

发布时间:2021-12-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推动行业共性技术攻关,按照《陕西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指引》《西安市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关于进一步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等部署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功能定位是响应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技术需求,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成果中试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为使命,聚焦产业需求,突破共性技术瓶颈;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促进开放协同,汇聚跨界研发合力。

第三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重点和特色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组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五条 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特点和实际,统筹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通过鼓励强强联合,组织多元投入,加强对外合作,开展协同共建等形式,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到2025年组建一批市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第六条 市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牵头单位应为围绕西安市重点和特色产业链组建的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发起,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成立的注册在西安市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围绕西安市重点和特色产业链共性技术由“链主”企业、骨干企业单独组建;或省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牵头单位。主要开展:

(一)围绕省市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开展基础研究在行业应用领域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研究方向清晰,可为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供创新支撑;

(二)研究内容、建设方案和任务指标合理,在本产业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市领先水平,具有承担并完成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能力;

(三)取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资格,具备良好的科研空间、仪器设施、技术人才、管理制度等条件,能够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组建分为自愿申报、研究论证、认定三个环节。

(一)自愿申报。

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西安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方案》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二)研究论证。

受理申报材料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开展现场考察,综合有关情况提请局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三)认定。

市科技局作出同意批准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发文批准“西安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是本产业领域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九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持续跟踪本产业前沿技术,设立共性技术攻关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加大开放力度,加强与企业、创投机构联系与合作,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本产业公共研究与服务平台,推进产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积极参与省、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面向企业提供适用、系统、高效的技术创新服务,面向企业及科技人员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当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研究成果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服务成效与开放交流、运行管理与经费使用等情况,促进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当每年书面报告一次年度工作运行情况,内容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高端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行业引领带动、推动地方发展、运行管理机制等。

市科技局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年度运行情况,确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平台,依托单位应制订整改方案并报市科技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市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每年对其组织的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集群攻关项目等任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考核优秀档次的平台优先推荐承担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省级平台的认定和考核结果可直接纳入市级平台管理机制并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支持平台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

第十八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主体应对申报或考核材料及其相关佐证材料中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在申报、考核工作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市科技局将依据相关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处理规则进行核查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