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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参照省科技厅《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征集、发布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需求,引导有能力的创新主体通过“揭榜挂帅”方式承担特定任务,推动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实施流程
第四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个子类别。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
该类项目重点解决企业提出的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或科研需求。市科技局筛选凝炼后向社会发榜,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各类创新主体均可揭榜。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
该类项目重点推动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市科技局筛选凝炼后向社会发榜,市内有技术需求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的企业均可揭榜。
第五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的实施流程分为需求征集、论证发榜、揭榜定帅和绩效评价四个环节。
第六条 市科技局设立“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需求库,常年向全社会征集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
需求方提交技术攻关类项目需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求方为西安市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且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单位推广应用;
(二)需求方具有实施项目的资金和配套条件;
(三)申报的需求应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产品、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
(四)清楚描述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五)需求方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需求方提交成果转化类项目需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求方拥有拟转化科技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拟转化科技成果符合西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
(三)技术团队愿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持续提供技术服务;
(四)清楚描述拟转化成果的基本内容、实践效果、适用领域和推广价值。明确揭榜方须具备的转化条件、成果转化方式及产权归属等问题;
(五)需求方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征集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科技成果,编制形成申报指南后张榜发布。
(一)同行评议。市科技局对需求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后,组织行业专家对科研攻关及成果转化需求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如有必要,可对需求方的基础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二)张榜发布。市科技局在综合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梳理形成“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科技局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重大应急性共性技术研发需求,明确考核指标后即可发布。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揭榜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即视为揭榜。
第九条 揭榜期结束后,市科技局和需求方共同组成专家组审查揭榜方资质,评估项目可行性方案。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资质要求:
1.揭榜方研发实力强,人才团队稳定,能够完成揭榜任务;
2.揭榜方对需求方提出的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或在本领域具有很强研究基础并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3.揭榜方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在本项目中,揭榜方与需求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资质要求:
1.揭榜方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提出的成果转化方案科学合理;
2.揭榜方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第十条 需求方与市科技局就审查结果协商后,由需求方选择对接。
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
需求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在征得揭榜方同意后可采取“赛马制”,平行启动。以需求方最终认可的揭榜方为优胜者,其余揭榜方自动淘汰。原则上每个项目参与“赛马制”的揭榜方不超过2家。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拟立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项目,需求方与揭榜方作为联合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揭榜方须承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任务。“揭榜挂帅”需求方和揭榜方不受其他市级科技计划限项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需求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市科技局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检测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评价。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重大应急性共性技术攻关由市级财政负担全部科研经费。其他“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科技局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核定揭“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科研经费总额,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对“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的主要出资方进行补贴。技术攻关类项目补贴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补贴揭榜方。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补贴资金分两期拨付。“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立项后,技术攻关类项目需求方应率先向揭榜方支付不低于项目合同额30%。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率先自行投入经费金额30%。市科技局根据拨付凭据,向技术攻关类项目的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拨付核定补贴资金的30%。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额度。
第十六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实行财政科技经费“包干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需求方与揭榜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分配和归属,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 单个“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不得申请延期。未按期验收的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揭榜方按协议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市科技局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十条 因需求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全部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导致项目终止的主责方列入市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区县、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