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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发布时间:2021-05-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武政 〔2016〕5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 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9〕 19号)、《关于印发〈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促进办法〉 的通知》(武文产文〔2019〕4号)、《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文产办〔2015〕5号)、《关于做好新进 “四上”库文化企业奖励工作的通知》(武文产办〔2017〕2 号),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市文产办”,设在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2021年武汉市文化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认定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体要求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 税信用良好。
3.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4.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五年未受刑事、行政处分, 目前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二、 项目类别
专项资金须以项目形式申报。2021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包 括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大类。具体扶持内容、标准和所需 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
补助、贴息和奖励类不同时、不重复资助同一个项目。以往 年度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 报。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已资助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申报。
三、 申报时间
于2021年5月31日(周一)前将申报材料 (请用无突出棱边材料左侧装订,封面不标注申报单位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违反本项要求不予受理)一式二份、推荐项目列表 (加盖公章)报送。

2021年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补助类 

(一)会展补助
补助标准:
对本市文化企业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参 加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参加展会基本情况报告(须包含展会情况、申报单位参 展情况、本单位参加展会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4.申报主体参加展会的证明材料(邀展通知、参展确认书、 参展合同等)复印件。
5.申报主体支付展会费用的原始凭证(发票或行政事业性 收据,抬头须与申报主体一致)复印件。
6.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主要包括:中国国际文化产业博览 交易会、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山东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南京文化和科技融合成果展览交易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国内知名综合性文化产业展会;

图书交易会、上海国际童书展、中国国际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展览 会、北京国际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中国国际品牌授权展览 会、上海国际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中国国际音响灯光乐器及技 术展览会、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等国内知名专业性文 化产业展会;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 影节、法国昂西国际动画电影节、内罗毕国际书展、德国法兰克 福国际乐器展、法兰克福书展、美国NAMM乐器展等国外知名 文化产业展会。

(二)境外演出补助
补助标准:
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于2020年1月1 日-2020年12月31日参加境外商业演出的,按照2万元/场次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剧目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证明文件。
4.演出举办或承办单位提供的剧目境外演出的证明文件,包括 邀请函、演出场次、相关费用及演出收入证明等文件单据复印件。

(三)企业总部引进补助
补助标准:
对2019年-2020年新引进的且在本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著 名文化企业总部,在本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金额达到1亿元 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50万元。企业可凭核发拨款文件向所在区申请另外2.5%的补助。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项目投资规模的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主体在2019年-2020年实际投资资金到位的原 始凭证复印件、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主体具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 国文化企业30强”社会评价的证明材料。

 二、贴息类 

(四)重大项目贷款贴息
贴息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5 亿元)的文化产业项目,对其建设资金国内2020年度贷款部分, 按照项目年日均贷款余额1%的比例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企业可凭核发拨款文件向所在区申请另外1%的贴息。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投资规模评估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主体在2020年承担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含银 行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本金偿还凭证等)复印件。

 三、奖励类 

(五)新进“四上犀”丈化企业奖励
奖励标准:
对2020年认定的2019年新进“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 上服务业企业)库、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年度盈利的文化企 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 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在1 亿元以下、3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就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填报营业收入、利润等与 报送统计部门数据一致的承诺书(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六)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
奖励标准:
对2019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2019年在库(市“四 上”文化企业库)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 (含 10%) -30%的,给予10万元奖励;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0% (含30%) -5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020年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 )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0年度财务状 况审计报告(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七) 入库净增达标区奖励
奖励标准:
对2020年经统计部门认定完成2019年度净增“四上”文化 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区(功能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超额 完成目标任务,每新增1家“四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每增一家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文化企业给予 5万元奖励。

所需提交的材料:
由各区委宣传部、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填报的《武汉市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市统计局对各区、功能区文化 企业入库净增数进行核定)。

(八)重大题材、主旋律影视作品奖励
奖励标准:
对在本市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备案、立项, 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 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0年在全 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 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 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4.申报项目列入国家或本省、市重点影视选题创作规划相 关印证材料。项目内容为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求的;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反映 儿童和青少年题材,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 冶道德情操的;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 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电影赛事和评比中有较强竞争力的,且 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相关印证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期间全国公映及电影票房证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提供的上述期 间电视剧播出时间、时段的证明。

(九)武汉取景拍摄影视作品奖励
奖励标准:
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在武汉取景超过 1/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 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剧:2020年内电影票房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 票房收入的1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020年内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 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4.申报影视项目在武汉取景、摄制超过1/3的证明材料 (包括影片哪些时段为武汉取景、累计取景时长等),并附影视 作品剧本、影片完成片DVD 一式两份。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期间全国公映、海外发行放映及电影票房证明;中央广播电视总 台提供的上述期间电视剧播出时间、时段的证明。

(十)动漫播出奖励
奖励标准:
在本市注册的动漫企业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 日在武汉市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出品的动 漫电视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少儿频道的黄金时段首播, 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动画片播放许可证明文件复 印件。
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 31日期间,项目所指动画片播放时长、时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动画片播放截图及视频(视频以光盘形式提交)。

(十一)动漫电影上映奖励
奖励标准:
对在本市注册的动漫企业制作出品的动漫电影,在武汉备 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于2020 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 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动漫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该片2020年1月1 0 -2020年12月31 日期间全国公映及票房证明。

(十二)新引进互联网文化企业奖励(1)
奖励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2020年度 日活跃用户10万以上(含10万)或者阅读量50万以上(含50 万),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新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 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 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日活跃数10万以上(含10 万)或者阅读量50万以上数据证明。
4.申报单位作为平台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建设运营方的证明 文件复印件。

(十三)新引进互联网文化企业奖励(2)
奖励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2020年度 日活跃用户达到500万以上(含50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互联 网文化信息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文化平台(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日活跃数或者阅读量50万以 上数据证明。
4.申报单位作为平台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建设运营方的证明 文件复印件。

(十四)新引进互联网文化企业奖励(3)
奖励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 化企业,拥有或者2020年度新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 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的,给予其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 出版等准入许可证复印件(授予单位与申报主体一致)。

(十五)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
奖励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一轮融 资达到5亿元且估值达到10亿元的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 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 到500。万元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且对本市 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其2020年度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髙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融资达到5亿元且估值达到10亿 元证明资料。
4.由具备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2019、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专项报告,并附2020投资额度明细表、项目相关投资及费 用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审计报告、明细表、原始凭证须逐项 对应)。
5.申报单位同所在地区招商引资相关部门签署的企业引进 落户协议复印件。

(十六)新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奖励
奖励标准:
对2019年以后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本市设立的规模3 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其2020年度实际投资本市 文化企业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基金设立时间证明材料。
4.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等能印证投资规模 的资料复印件。
5.由具备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2020年投资本市文化产业的 专项审计报告并附2020投资项目及资金明细表、投资项目所在 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项目相关投资及费用支出原始凭证 复印件等(审计报告、明细表、原始凭证须逐项对应)。

(十七)新引进影视文化企业摄制影视作品奖励(1)
奖励标准:
对2019年1月1 0以后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影视文化 企业,在武汉摄制取景超过2/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 展武汉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2020年度首次上映且票 房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 (含1亿元)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应在许可证中登名)。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影片在武汉摄制取景超过2/3的证明材料。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影片2020年度票房收入证明材料。

(十八)新引进影视文化企业摄制影视作品奖励(2)
奖励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影视文化 企业,在武汉摄制取景超过2/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 展武汉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视剧(含纪录片),2020年 1月1日-20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套、 八套黄金时段首次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 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 套非黄金时段和其他频道以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 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等)上首次播出,点 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三十的,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家文化企业只能申请一项奖励。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须在许可证中登名)。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影片、电视剧在武汉摄制取景超过2/3 的证明材料和播出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申报单位摄制该影视作品实际投 资额度专项审计报告。
6.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省级卫视出具的2020年1月1日- 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电视剧播出时间、时段的证明,主要视频 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等)出具的剧目上述 期间点击率网站排名情况

(十九)新引进影视文化企业摄制影视作品奖励(3)
奖励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影视文化 企业摄制的影视作品,2020年度入围或者获得重要电影节竞赛单 元奖项的(含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爵 奖等),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奖励10万元,获奖影视作品每部奖 励100万元;入围或者获得其他重要影视节奖项的(含在国内有 社会影响力的动漫类影视作品奖项),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奖励5万元,获奖影视作品每部奖励3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须在许可证中登名)。
4.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奖励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二十)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奖励
具体事项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