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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9-09-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培育壮大新动能的意见》(武政规〔2018]17 号,以下简称17号文)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千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文件要求,我市拟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为加强对挂牌企业政策性奖励资金的管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对17号文颁布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30万元。
(二)对35号文颁布后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且满足条件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挂牌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在武汉市办理注册登记且纳税满1年﹔
2.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涉金融一般(严重)失信人名单;3.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具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4.2015年以来至少有1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超40万元。
二、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申领奖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书﹔

( 二)企业银行账号;
(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申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励企业还需提供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披露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须由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流程

(一)申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由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进行初审;
(二)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在每年5月10日及10月10日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复审;
(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四、附则
(一)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涉及企业挂牌奖励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挂牌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