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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节能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事后补助、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建筑节能的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开发、技术规范标准制定、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等。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浅层地能和空气能建筑应用项目等。
(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及评价标识等。
(四)绿色建材标识推广应用。
(五)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
1.申报单位必须是建筑节能相关课题与标准规范的具体承担单位;
2.申报项目应经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具有适用性和先进性;
3.补助年度内可以完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2.项目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已完工;
3.示范项目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综合节能率不低于85%。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能源服务公司等;
2.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并且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水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冷量和热量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电量比例大于3%;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应通过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4.可再生能源系统通过竣工验收。
(四)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2.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施工图绿色建筑专项审查;
3.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获得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或绿色建筑生态示范城称号。
(五)绿色建材标识推广
1.申报单位必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
2.获得绿色建材三星标识认证。
(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改造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2.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3.实现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
4.项目已完工。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申报资料
1.《武汉市科技项目申报表》(附件1);
2.市政府相关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3.结题验收报告或新技术认定证书;
4.研究成果。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1.项目专项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能耗指标计算书,工程关键节点详图,建筑平、立和剖面图(含气密层和保温层布置),建筑气密性措施,采暖、制冷和新风方案等;
2.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图审、施工、竣工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
3.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资料
1.《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施工许可证;
4.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绿色建筑推广应用项目申报资料
1.《武汉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施工许可证;
4.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5.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绿色建材、标识推广项目申报资料
1.《武汉市绿色建材标识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绿色建材标识认定证书;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资料
1.《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方案》;
4.改造项目合同及改造方案;
5.节能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节能率计算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建办科函[2017]510号)相关规定;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奖励资金补助标准: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关键技术研究、技术规范标准制定补助人民币10万元。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按1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太阳能热水系统:
(1)屋顶集中集热式,按集热面积补助:350元/㎡;
(2)阳台或墙面壁挂式,按集热面积补助:500元/㎡;
2.地源热泵系统,按应用面积补助:40元/㎡;
3.太阳能光伏系统,按装机容量补助:100元/KW;
4.空气源热泵系统:
(1)屋面集中式,按工程造价30%补助;
(2)分户式,按每台1200元补助;
5.上述补助项目最高限额50万元。
(四)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1.绿色建筑生态示范城,补助资金60万元;
2.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补助资金40万元;
3.高星级绿色建筑,补助资金20万元。
(五)绿色建材标识推广应用:
获得绿色建材三星级认证标识补助20万元。
(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年节能率在15%—20%的项目,按20元/㎡补助 ;
2.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按30元/㎡补助;
3.上述补助项目最高限额6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市城建局根据每年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下达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奖励资金项目征集申报工作;
(二)符合第四条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第五条申报资料要求向市城建局申报,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工作。
第八条 评审及公示
(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验收评审通过的项目市城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
公示期满,市城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参照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目标要求,对补助项目实施绩效监控;
(二)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已获得省、市、区相关部门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