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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组织申报2020年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

发布时间:2020-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37号)、《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城建〔2020〕38号),决定开展2020年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各类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建筑节能相关课题与标准规范的具体承担单位;
2.申报项目应经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具有适用性和先进性;
3.补助年度内可以完成。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2.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已完工;
3.示范项目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综合节能率不低于85%。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18年以来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标识;
(2)2018年以来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评价标识;
(3)已获得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或绿色建筑生态示范城称号,且星级绿色建筑达到相应工程示范的比例要求。
(四)绿色建材标识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
2.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星级标识。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能源服务公司等;
2.在《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139号)规定范围以外,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项目,并且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水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冷量和热量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电量比例大于3%;
3.项目已竣工且竣工时间在2016年以后。
(六)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改造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2.2016年以后已竣工且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3.实现节能率不低于15%。
三、申报资料
各类申报项目除必须提交《武汉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1.政府相关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2.结题验收报告或新技术认定证书;
3.研究成果。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项目专项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能耗指标计算书,工程关键节点详图,建筑平、立和剖面图(含气密层和保温层布置),建筑气密性措施,采暖、制冷和新风方案等;
2.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图审、施工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
3.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或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生态城区公告文件。
(四)绿色建材标识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
2.绿色建材标识证书。
(五)可再生能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竣工图;
3.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计算分析报告;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报告。
(六)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申报单位为节能服务机构的,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
2.项目节能改造合同;
3.项目节能改造方案;
4.节能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节能率计算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建办科函〔2017〕510号)相关规定。
四、申报时限
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