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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武科规〔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的要求,优化科技创新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在武汉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上向服务机构购买研发测试共享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由企业申领和使用。创新券作为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按比例获取补贴的资格证明,券面无具体数额,申领企业享受补贴的额度由发生的服务金额决定。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委托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建立管理中心,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领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并满足至少以下1个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四)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中的在孵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对企业在武汉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上通过购买入网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开展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活动给予补助。
第七条 提供研发测试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武汉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登记,具备提供服务的条件;
(二)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对于使用创新券的企业,按实际服务金额的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单次申请兑付额度不低于1千元。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登录武汉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申领创新券,并将其作为向管理中心申请兑付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并完成支付后,可以向管理中心提供服务合同、发票、创新券等材料,申请补贴;管理中心对实际发生的服务事项、金额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创新券可全年申领,管理中心每年集中受理兑付申请。企业所申领的创新券须在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使用,并于发票开票日期次年完成兑付申请。发票开票日期超出本管理办法有效期的不予兑付,兑付申请的截止时间最晚不超过本管理办法有效期满后一年。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有创新券使用记录的企业和关联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按照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各方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