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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精神,为支持我市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促进全市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属于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国家相关试点示范等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事后奖励或补助。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奖励类
1.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不含数字领航类,下同)、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等试点示范企业或者项目和国家“双跨”(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项目为我市首次获国家批准。
2.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申报主体为从事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指导我市工业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分类分级管理、安全评估、攻防演练和提供工控安全解决方案等方面已取得实际业绩。
(二)补助类
1.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研发创新能力、运营服务能力,以及保障其服务开展的技术实施团队。单个二级节点形成不少于两项典型创新应用场景,年度新增接入企业节点数不少于200个、累计接入企业节点数不少于1000个,年度新增注册量不低于1亿条,年度新增解析量不低于2亿次。
2.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平台运营和服务能力。鼓励平台服务跨行业跨领域的生态链和标识解析应用。平台服务企业注册数不少于200家,工业APP应用不少于20个,连接不少于3000台工业设备。
奖励类和补助类申报主体,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奖励类
1.首次获批国家“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批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累计服务30家工业企业以上,且年度营收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第三方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补助类
1.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武汉)上线以来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择优予以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获评市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择优予以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资金预算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本年度工业互联网发展情况制定本年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组织申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启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经信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首次获批国家“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等试点示范企业或者项目,在取得国家批复后,按照“免申即享”落实,不再要求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材料。
补助类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简表、申报书,真实性承诺函、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服务工业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简表、申报书,真实性承诺函、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合同、回款证明、企业满意度认可材料等。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区级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推荐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区级经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免申即享”项目由责任处室进行复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免申即享”支持项目清单;对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项目,由责任处室组织第三方机构复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择优支持项目清单;对补助类项目,由责任处室开展项目查重,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择优支持项目清单。
第九条  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安排“免申即享”支持项目;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余额,调整择优支持的项目数量、支持资金的额度(比例)等。“免申即享”与择优支持项目汇总形成本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开展5个工作日公示。对有异议的项目或支持资金额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查、复核,统筹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项目支持资金下达到各相关区、开发区,由各区、开发区拨付到项目申报主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区级经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针对相关类别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执行终止期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文件一致。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7日起实施,并与以上两文件中最后一个被废止文件同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