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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科规〔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1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和规范化管理,现将《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31日



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和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人才团队等主体设立建设,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以及股权投资等为主要任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登记为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按功能定位分为两类,一类以服务国家战略、提高全市创新策源能力、集聚领军人才为核心使命,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另一类以服务我市重点产业为主要使命,主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由一个依托主体发起建设,也可由一个依托主体联合其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科技金融机构等主体共建。依托主体、参建主体应持续提供必要的人才、资金和科研条件支持,选派高素质人员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源头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统筹新型研发机构布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认定、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落地区(开发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落地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人才培育引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融资、开放应用场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依托主体发起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原则上,依托国内高校组建的,其核心研究团队所在学科应为国家、省“双一流”建设重点学科以及新兴、交叉学科,或建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境外高校组建的,其近两年QS世界大学排名应在前500名以内;依托科研院所组建的,应为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含中央在汉分支机构);依托企业组建的,应为行业龙头企业或上市公司;依托社会组织组建的,应在全国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托人才团队组建的,应为市级及以上战略科技人才或具有相当的职业成就。
(二)具有一定规模体量的研发场所,能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检验检测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拥有科技领军人才及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应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能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进行指导。
(四)在资金投入、团队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支持或承诺支持条件。
(五)拟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已获得落地区明确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新型研发机构依托主体对照建设条件,编制组建方案,向落地区申报。
(二)审核推荐。落地区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并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组建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论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四)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五)集体决策。根据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结果,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名单。对市委、市政府拟重点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履行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等程序。
(六)批准认定。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建设期满,新型研发机构应基本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原则上实行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施管理。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职责、组成、产生机制及运行机制,主要经费来源、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资产管理和使用等。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人才工作评价体系和与市场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登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方式出资、持有一定股份。经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批准授权,可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聚焦主责主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等为主。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众创孵化载体,加强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定期向市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每年提交经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预算与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等。如有机构名称、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章程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七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分类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服务国家战略类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并建立中长期综合评价和节点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对服务我市重点产业、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投入为主。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产业提供技术服务情况和创收能力、孵化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能力。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择优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局在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认定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重大事项的。
(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申报立项和绩效评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存在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行为的。
(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并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拒不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市级相应项目。
第二十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领军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国家战略、智力资源密集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申请,优先推荐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符合相应条件的按政策给予补贴。对新型研发机构使用市级备案的中试平台,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定,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企业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在产品中试放大、示范应用阶段,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参与,提供产品、资源和场景对接。在企业孵化、初创阶段,协调外部基金投资,协助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落地区在研发办公场所、科研项目立项、运行经费保障、人才住房配套、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在派驻人员和科研人员业绩互认、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或对产业发展创新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参照本办法组织评估,通过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认定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