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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发改规〔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已完工项目,原则上不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
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发展、基础能力建设等三个方向,以及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
(一)节能降碳方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示范项目、重点用能设施产品节能改造、节能降碳设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低碳近零碳产业园示范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改造后核定的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支持,其他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循环经济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重大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宣传培训等。第三方评估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重大课题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根据重要性、复杂程度等确定金额。
(四)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有补贴要求的项目,安排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项目补贴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四类范围中,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三)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财政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市发改委可适当调整支持方向和重点内容,统筹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项目初审、评估论证、网站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  市发改委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各区(开发区、功能区,下同)发改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申报。
(二)项目初审  各区发改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发改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建设进度是否达到要求、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三)评估论证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经济可行、投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和建设内容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可能增加地方债务负担等,并出具项目评估论证报告。
(四)网站公示  市发改委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城市和各区工作建设任务、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集中支付  公示无异议,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绩效评价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发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九)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已获得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连续安排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区和单位,市发改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六条  各区发改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违法违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