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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武发改规[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3-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加强支持总部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总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 是指根据武政规[2018]38号文件相关规定认定后的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城建局、交运局、农业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文旅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
第三条总部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总部企业加快发展而设立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总部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领1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管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审核、动态评估的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发布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3月发布全市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按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发改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各区推荐。 各区发改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区政府同意后将推荐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第三方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收齐推荐意见后,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查,依托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公示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条市政府审定。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公示通过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媒体上公告,并对认定的企业授予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
第三章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发布公告。市发展改革委每年8月发布总部专项资金申领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落户奖励于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予以兑现,申请落户奖励的总部企业,可于认定当年提出申请。
(二)投资奖励可按照申请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的2个顺延年内累计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投资奖励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在认定2个顺延年内提出申请。
(三)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
(四)企业壮大奖励于总部企业满足奖励条件当年予以兑现,申请企业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可于满足奖励条件的当年提出申请。
(五)办公用房的租用补贴于认定当年起连续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办公用房的购建补贴于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兑现。
(六)人才奖励于总部企业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企业壮大奖励年度予以兑现,总部企业可在申请经营贡献奖或企业壮大奖的同时申领此项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按照年度申领公告,准备申领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发改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第十三条各区初步审查。 各区发改部门负责分别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总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第三方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收齐推荐意见后,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查,主要对企业提交的总部专项资金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市商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公示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提出总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建议,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总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将市级兑现资金分解下达至各总部企业所在区,由各总部企业所在区负责按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总部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核机制, 总部企业须每年7月初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各区负责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总部企业涉及更名、 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由各区人民政府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根据审核结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或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负责总部专项资金统一拨付和管理。总部企业须在年度复核中一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区发改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条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 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
(一)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并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同时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
(三)企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同时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
(四)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异议受理。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或总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建议持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市发展改革委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核实异议材料不属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退回异议材料,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