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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修订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1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外贸龙头企业培育和引进,促进外贸扩规模优结构提能级,支持汉阳区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武汉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商务〔2024〕55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武财产〔2024〕5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外贸一体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支持汉阳区外贸促稳提质,鼓励汉阳区企业转型升级,扩大存量企业规模发展,推动外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全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若当年通过审核项目拟支持金额超过年度资金预算时,采取等比例下调方式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专项资金”包含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的资金及区级财政支持汉阳区外贸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按照资金预算总额控制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内外贸一体化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共同负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审、批复和资金调度、拨付与统筹安排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开展项目评审,审核申报单位资料,项目与外贸发展的关联度,确定资金支持方案、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绩效自评。总结及评价报告于次年3月底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各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初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及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征信等),无违法违规,未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支持范围、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对当年已获得中央、省、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及区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培育,扩大进出口规模(本政策与第十二条政策不可叠加适用)。根据企业得分,在外贸方面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0万元。

汉阳区外贸企业评分细则

评分指标

权重

评分办法

备注

规模效应

60%

2024年进出口规模赋分,以企业进出口额平均值为基准额得分,基准额<50%,线性的分50-70分;50%-80%基准额,线性得分70-85分;80%-100%基准额,线性得分85-95分,基准额>100%,线性得分95-100分。

 

进出口 增量

20%

按近两年进出口增幅平均值赋分,以企业进出口增幅为基准额得分(新注册企业按平均基准额得分),基准额<50%,线性的分50-70分;50%-80%基准额,线性得分70-85分;80%-100%基准额,线性得分85-95分,基准额>100%,线性得分95-100分。

进出口规模根据海关提供数据

本地贡献

10%

2024年实际上缴的税收入库数赋分,以企业税收库数平均值为基准额得分,基准额<50%,线性的分50-70分;50%-80%基准额,线性得分70-85分;80%-100%基准额,线性得分85-95分,基准额>100%,线性得分95-100分。

税收入库数据根据税务部门提供数据

市场拓展

6%

贸易多元化,开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易货贸易等新业态贸易模式且有进出口实绩。每种模式得1分,满分3分。           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每参加一次得1分,满分3分。

企业提供

创新发展

4%

企业获得国际贸易资质认证,每个认证得1分,满分2分。              发展绿色贸易品牌培育,开展碳足迹核查或国际绿色认证,每个认证得1分,满分2分。

企业提供

总分

100%

总分=规模效应得分×60%+进出口增量得分×20%+本地贡献得分×10%+市场拓展得分×6%+创新发展得分×4%

 

适用范围为年度进出口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企业申报的进出口贸易综合成本费用,按企业得分进行分档支持。

得分≥95,奖励200万元;95>得分≥90,奖励150万元;

90>得分≥85,奖励100万;85>得分≥80,奖励50万元;

80>得分≥70,奖励30万元;70>得分≥60,奖励15万元;60分>得分,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汽车产业出海壮大,推动二手车出口发展,促进国内汽车消费升级。针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出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如实际应兑现额超出专项资金预算,则按比例折扣兑付。
(一)引导二手车出口企业集聚。鼓励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资质,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包含通过汉阳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达到二手车出口10台以上(含10台)的第一个年度,按照每台2000元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万元。
(二)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二手车出口”。针对企业在中国制造网、阿里巴巴等跨境平台推广费用支出,且在平台有实际获单获客,有外贸出口实绩的企业,按照平台进驻费及服务费等推广费用的50%给予激励支持,单家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二手车出口规模。对申报期内达到一定出口规模,分档给予相关支持:

规模(万元)

支持标准(元/台)

最高支持(万元)

3000(含)-5000

600

15

5000(含)-10000

800

25

10000(含)-20000

1000

50

20000(含)-30000

1200

100

30000(含)-40000

1500

150

40000(含)-50000

2000

200

50000(含)-60000

2500

250

60000(含)以上

3000

300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支持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根据本细则,各街道<管委会>按属地原则,指导并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
(二)初审。各街道<管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初审及实地核查,审核结果汇总行文报区商务局。
(三)审核。区商务局负责对各街道<管委会>提交的各项支持资金参照海关反馈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终审,按相关规定履行复核、会商会审、集体决策等程序。
(四)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履行资金支付管理程序,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申报单位,并备案。
(五)资金兑现原则上年度兑现1次,相关工作在次年度的上半年开展。由区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追回有关财政资金,3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涉及外币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相关支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支持方案均为税前。本细则的政策与省、市同类型政策可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如有享受汉阳区“其他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上述支持方案时,企业应履行外汇、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不对外公开,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支持条款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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