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新管发改〔202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央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有关意见,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相关指引,省、市关于特色产业集群、服务业集聚区、“两业融合”产业集群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引导东湖高新区产业园区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数智化发展,更好发挥产业园区在产业发展中的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作用,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园区,是指由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区域,有固定的物理围合或明确的四至范围,以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为核心,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质量品牌先进、运营管理专业、配套功能完善、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园区分类。产业园区分类以其主要产业属性界定,分为生产制造型园区和研发办公型园区。不同园区要突出鲜明产业属性,聚焦主导产业,生产制造型园区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光通信、新型显示、激光、智能终端、北斗、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等先进制造业细分领域,研发办公型园区包括但不限于医学研究、研发设计、软件信息、人工智能、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数字文创、物流仓储、金融、跨境电商等生产性服务业细分领域。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基础条件。申报特色产业园区需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规划布局科学。园区规划应符合东湖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四至范围明确,空间集中连片,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对高标准、定制化的园区,其建筑面积要求可适度放开。
2.基础设施完善。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水电、燃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具备企业入驻的基本条件。
3.运营主体专业。园区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有专业的招商、服务等管理团队。对其中通过租赁或受托管理方式取得园区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租赁合同剩余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租赁双方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除外)。
4.产业定位清晰。园区应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规划主导产业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聚焦发展1-3个细分优势产业。
5.安全稳定运行。园区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相关的行政处罚,无重大卫生防疫责任事故,无集体信访、投诉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第五条特色条件。对符合基础条件要求的园区,根据以下特色条件进行综合评分,经评审通过后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
1.主导产业集聚度。根据园区已建成区域的企业入驻率、主导产业企业占入驻企业数量的比例或产值(营收)占比、主导产业中“四上”企业数量占比等进行评分。
2.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园区优质企业(行业百强、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数量、园区获得的荣誉资质等进行评分。
3.产业生态服务体系。根据园区不同产业生产经营需要,对洁净厂房、中试车间、共享实验室、检测中心、仓储物流中心等专业设施配置情况,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台配置情况,知识产权、创业辅导、法律服务、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会计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配置情况等进行评分。
4.产城融合配套服务。根据园区内路演厅、展示中心、公共会议室、人才公寓(或职工宿舍)、员工食堂、餐饮、便利店、银行网点、健身房等配套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评分。
5.运营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根据园区运营团队配置、客户管理、党群服务、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环境管养等情况进行评分。
6.智慧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园区智慧管理和服务平台软硬件设施建设、新能源使用、能碳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分。
7.其他。其他能体现园区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数智化发展成效的配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认定部门。建立东湖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联合评审认定特色产业园区。成员单位包括八个园区服务中心、发改局、企服局、财政局、投促局、科创局、自贸改革创新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局。按照园区分类,生产制造型园区由企服局牵头,联席会成员单位参与,组织开展该类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研发办公型园区由发改局牵头,联席会成员单位参与,组织开展该类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各属地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认定材料。园区运营主体应书面申请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具体申报资料要求以发改局、企服局每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对于主导产业包含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园区,申报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报的园区类别。
第八条认定程序。符合基础条件的产业园区进入申报程序,纳入东湖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创建培育库。创建培育库中符合特色条件的产业园区,进入认定程序,经评审后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应履行下列程序:
1.园区运营主体向属地园区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属地园区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将材料按园区分类分别报发改局、企服局。
2.发改局、企服局分别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
实材料完整性。
3.发改局、企服局分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之后报联席会联合评审。评审结果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4.公示结束后按照生产制造型园区、研发办公型园区分类形成特色产业园区建议名单,报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特色产业园区统一授牌,在命名中体现园区产业特色,命名为“东湖高新区+产业+特色示范园”。
通过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3年。园区运营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重新认定。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考核激励。对国有企业运营的产业园区,经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的,在财政部门进行国有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时,给予考核加分。
第十条运营奖励。通过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可通过东湖高新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物医药产业等专项政策资金,按规定享受对应产业园区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园区建设发展与专业化管理,其中可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用于奖励运营管理团队。
1.生产制造型园区运营奖励。通过先进制造业政策(武新管〔2025〕5号)每年设立2亿元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对园区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其运营主体梯度运营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5000万元(责任单位:企服局)。其中生物产业园区可通过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武新管〔2025〕18号)资金,根据园区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其运营主体梯度运营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5000万元(责任单位:生物城)。
2.研发办公型园区运营奖励。通过现代服务业政策(武新管〔2025〕14号)资金,对国家、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每年经评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特色楼宇运营成效明显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其中特色软件园区可通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政策(武新管〔2025〕3号)资金,每年度综合考虑园区运营成效、企业集聚情况等因素,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不超过2000万元的运营奖励(责任单位:企服局)。
相关产业园区奖励扶持政策由各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具体资金申请要求以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细则为准。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一条统筹管理。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将特色产业园区列为相应职能部门及所在园区服务中心重点服务对象,由各单位安排固定人员点对点重点服务。通过分级分类管理产业园区的方式,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创建培育库的园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已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品质提升。各特色产业园区每年底向所在园区服务中心提交园区年度发展报告。各园区服务中心据此汇总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按照园区分类提交至发改局、企服局。
第十二条变更告知。通过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产权所有企业需要变更,或存在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按照园区分类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发改局、企服局备案。
第十三条退出情形。特色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席会审核后取消认定,且本管理办法执行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1.园区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2.园区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
3.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指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具体名单以东湖高新区财政局监管企业名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奖励扶持政策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加快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25〕3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关于支持建设世界级光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新管〔2025〕5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新管〔2025〕14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关于突破性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25〕18号)执行,如相关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执行期内通过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在本办法到期后保留至授牌有效期满。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东湖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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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性质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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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条件 |
空间规划 |
四至范围明确,空间集中连片,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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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
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水电、燃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具备企业入驻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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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 |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有专业的招商、服务等管理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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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租赁或受托管理方式取得园区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租赁合同剩余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租赁双方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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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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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重点聚焦发展1-3个细分优势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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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 |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相关的行政处罚,无重大卫生防疫责任事故,无集体信访、投诉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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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条件 |
主导产业集聚度 |
园区已建成区域的企业入驻率 |
投入运营2年内的,入驻率达30%得基础分7分,每增加10%加2分,最高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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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营满2年(含)的,入驻率达50%得基础分7分,每增加10%加2分,最高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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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企业占入驻企业数量的比例或产值(营收)占比 |
占比达50%得基础分7分,每增加10%加2分,最高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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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中“四上”企业数量占比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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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核心竞争力 |
园区优质企业(行业百强、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数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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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获得的荣誉资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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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生态服务体系 |
根据园区不同产业生产经营需要,对洁净厂房、中试车间、共享实验室、检测中心、仓储物流中心等专业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评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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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台配套情况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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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园区知识产权、创业辅导、法律服务、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会计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配置情况等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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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融合配套服务 |
根据园区内路演厅、展示中心、公共会议室、人才公寓(或职工宿舍)、员工食堂、餐饮、便利店、银行网点、健身房等配套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评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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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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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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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园区运营团队配置、客户管理、党群服务、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环境管养等情况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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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绿色发展水平 |
根据园区智慧管理和服务平台软硬件设施建设、新能源使用、能碳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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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根据园区提供的其他能体现园区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数智化发展成效的材料进行评分。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