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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新区开展2025年度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5-08-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委办局、产业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按照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机制的通知》要求,依据《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长江新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长江新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方案

武汉长江新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

2025年6月4日



长江新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按照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机制的通知》要求,依据《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基本原则,培育发展一批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构建乡村产业体系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作用,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长江新区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认定条件
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新区农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自然获得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申报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合法
在长江新区辖区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
(二)主业明显
企业主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 70%以上。
(三)企业规模较大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
3.流通(含电商)型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带动能力较强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600户以上(包括直接带动和间接带动)。
(六)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材料要求
1.企业申报(监测)请示;
2.武汉长江新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3.企业简介(500字左右);
4.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申请下载的企业专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证明、企业两年内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佐证资料;
8.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9.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出具的带动本地产业和农户的证明材料;
10.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恪守诚信
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并填报相关申报资料。
(二)属地初审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申报。各街道办事处及产业园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新区农发局。
(三)区级评审
新区农发局负责组织行业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对新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验,提出初选名单。
(四)公示与认定
审定的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上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新区农发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五、监测管理机制
(一)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认定制度,对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做到可进可出。
(二)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按时填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上年全年数据和当年上半年数据,作为监测依据: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一年连续2次逾期不报者,将取消其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三)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新区农发局审定后,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经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4.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收购)的;


5.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向新区农发局 报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委领导任组长,新区农发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新区农发局、发改局、财政国资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做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等工作,加快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政策扶持
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自动纳入“市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库”,优先享受农产品加工补贴、贷款贴息等惠企政策,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强化宣传推广
借助政府平台、媒体宣传企业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编制《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录》,纳入区招商引资、对口帮扶推介材料,定向发放至商超、电商平台及外地客商;组织企业参加农博会、丰收节等线下活动,提升品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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