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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加快环大学创新发展带建设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新模式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洪山区环大学创新发展带建设,深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推进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服务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湖北省科技金融质效提升行动方案》(鄂政办发〔2024〕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武政〔2021〕11号)、《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武银营〔202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洪山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科担贷”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业务总称。
二、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费率
第四条  融资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为:
(一)对于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授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纯信用担保额度;
(二)对于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授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纯信用担保额度;
(三)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授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纯信用担保额度;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可根据贷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一年期LPR的30%,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还款方式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分期还本付息;不得设置实物抵质押,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六条  在我区享受专项政策开展政策性业务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0.7%。
三、产品运行模式
第七条  办理流程如下:
(一)经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完成贷前尽职调查; 
(二)融资担保机构做出是否承保的初步意见,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或其他审批通过的答复,《担保意向书》具体格式由经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三)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意向书后,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融资担保机构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四)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的拟放款通知后,与贷款
企业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后向经办银行签发正式的《保证合同》《放款通知书》,并将相关资料交经办银行; 
(五)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放款。
四、风险再分担机制
第八条  洪山区设立“科技担保专项资金池”进行代偿补偿、风险奖补,金额为1000万元,对于其中消耗的部分,每年年末进行补充,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洪山区在新型政银担“4222”分险合作体系外,给予额外的风险补偿,比例为:按未清偿本金的10%给予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按未清偿本金的5%给予经办银行风险补偿,若补偿资金超过当年“科技担保专项资金池”总额,次年继续补偿,次年仍未补偿的部分,不再计入下一年。
五、风险代偿及追偿
第十条  洪山区政府授权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受理及处理风险补偿事宜。
第十一条  如果企业发生逾期,代偿的本金和利息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照80%、20%的比例承担,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后,再按新型政银担的相关规定申请补偿。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代偿及追偿按照逐笔原则进行。如企业到期不履行信贷合同债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协作进行催收,区经科局给予必要协助。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天即进入贷款代偿及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30天后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交贷款逾期等相关材料。融资担保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清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融资担保机构在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并垫付区洪山区政府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季度担保赔付、贷款逾期及垫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报区经科局和区财政局,由区经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比例偿付给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区经科局授权融资担保机构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经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同时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30天内,扣除追偿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仅包括与追偿有关的司法费用)后,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对已取得的区级风险补偿按比例返还区财政局。
六、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除享受省市级相关配套政策外,洪山区将给予单独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经办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奖补如下:
(一)按照年度新增科技型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0.1%给予奖励,业务规模起点为1亿元,奖励资金可用作经办银行员工绩效。
(二)按照年度新增科技型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0.1%给予奖励,业务规模起点为1亿元,奖励资金可用作经办员工绩效。
(三)按年度新增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给予融资担保机构0.3%的担保费补贴。
七、关于其他说明
第十八条  本指引适用的“科担贷”业务,贷款企业必须是洪山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贷款发放银行必须是银行机构在洪山区的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本指引有效期五年,由区政府办公室(金融中心)、洪山区财政局、洪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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