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岸区科创平台项目资金申报指引(征求意见稿)
江岸区经科局关于中小企业集聚项目资金的申报指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江岸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岸政〔2024〕11号),现就申报江岸区中小企业集聚项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集聚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园区(楼宇)的实际运营管理机构,应从通过区经科局备案的载体中产生,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业方向清晰,重点聚焦江岸区创新发展“彼岸计划”中打造的产业方向。
(二)边界清晰,园区需为有明确四至边界的合围区域,楼宇为独栋建筑及其裙楼,有明确的产权权属或可佐证权属的相关证件。可自主支配场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 平方米,已使用面积占比超 50%。管理运营机构如不具有园区(楼宇)产权,只是租用业主的物业或被业主授权管理运营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期限应在3年及以上。
(三)主导产业领域集聚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企业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点均在园区(楼宇),主导产业领域集聚企业数量占整个园区(楼宇)企业数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四)主导产业领域集聚不少于1家营收规模超过亿元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者3-5家高新技术企业营收规模超过1亿元,或者50%以上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营收规模超过2亿元;
(五)拥有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孵化、培育服务,功能齐全(如拥有孵化平台、中试平台、科技金融工作站等,能提供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财税、法律、政务等服务);
(六)在闲置存量空间利用、校地合作、产城融合、生态打造、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相关经验;
(七)楼宇、园区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周边交通便捷,生活便利,生态环境好;
(八)申报项目运营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流程
按照年初备案、半年考核、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综合评价、择优支持的程序开展。
三、提交材料
1.《江岸区中小企业集聚资金项目备案申报书》;
2.运营管理的相关佐证材料:场地权属佐证、租赁协议,委托运营或共建协议,运营机构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扫描件等;
3.入驻企业的佐证材料:入驻企业名录表及企业入驻协议,主导产业企业名录;
4.重点企业的佐证材料:规模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企业等类型企业名录及认定佐证材料扫描件;
5.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佐证材料:平台建设支撑材料及服务情况记录;
6.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宣传推广的佐证材料。
四、支持标准
经考核优秀的中小企业集聚项目,按照最高50万元给予支持。若上级存在同类支持政策,将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将申报材料扫描成PDF文件发送邮件至jaqkjjhjk@163.com。
(二)通过形审的项目,根据通知将3份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江岸区经科局创新环境科,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26号304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申报样式编制;申报材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有序;编制材料目录,需列出主要附件材料清单;章节间用彩纸隔开。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江岸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岸政〔2024〕11号),现就申报江岸区科创平台项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部、湖北省相关部门关于科创平台建设管理的最新文件要求,如:
1.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2〕7号);
2.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2〕1号);
3.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制造强省办〔2023〕2号)
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5.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
6.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鄂发改规〔2023〕2号)。
(二)重点聚焦江岸区创新发展“彼岸计划”确定的产业方向。
(三)申报单位为行业龙头企业,或与辖区龙头企业合作的高校院所。
(四)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技术负责人应该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平台赋能产业创新,能够广泛联合技术链、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创新资源,集聚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产业链延链补链,带动形成产业集群,推动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壮大。
二、申报流程
(一)筹建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筹建方案;
(二)启动建设:申报项目通过备案后,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三)年度考核: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需每年提交建设情况报告,参加考核评价;
(四)评估验收:建设期满,申报单位需提交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三、提交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单位上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
(四)申报单位近三年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授权佐证材料;
(五)申报项目团队成员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项目实验场地权属材料、仪器设备的明细清单以及两年内研发设备购置对应财务凭证等佐证材料;
(七)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四、支持标准
对符合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创平台建设条件,择优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50%予以资助,单个平台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原则上,不支持同一申报主体在已立项平台验收前,重复开展同一领域科创平台申报工作。若上级存在同类支持政策,将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将申报材料扫描成PDF文件发送邮件至jaqkjjhjk@163.com。
(二)通过形审的项目,根据通知将3份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江岸区经科局创新环境科,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26号304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申报样式编制;申报材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有序;编制材料目录,需列出主要附件材料清单;章节间用彩纸隔开。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江岸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岸政〔2024〕11号),现就申报江岸区众创孵化载体项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基本条件:
1.通过江岸区经科局备案,每季度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孵化载体;
2.有稳定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要有专业孵化培育能力;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不低于75%,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10%。属于租赁场地的,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4.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实际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其中60%以上在孵企业符合孵化载体产业定位;
5.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二)重点聚焦江岸区创新发展“彼岸计划”确定的产业方向。
(三)在推动企业集聚、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投融资服务和促进企业成长等方面具有较好的运行成效,对于区域产业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申报流程
按照年初备案、季度报送、年终考核、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综合评价、择优奖补的程序开展。
三、提交材料
1.《江岸区2025年众创孵化载体考核评价申报书》(加盖运营机构公章);
2.申报载体运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运营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场地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委托运营或共建协议,运营机构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扫描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支持标准
经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载体,按照最高100万元给予支持。若上级存在同类支持政策,将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的资金支持规定。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将申报材料扫描成PDF文件发送邮件至jaqkjjhjk@163.com。
(二)通过形审的项目,根据通知将3份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江岸区经科局创新环境科,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26号304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申报样式编制;申报材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有序;编制材料目录,需列出主要附件材料清单;章节间用彩纸隔开。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江岸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岸政〔2024〕11号),现就申报江岸区中试服务综合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加速平台项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中试服务综合平台
1.申报主体:中试服务综合平台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单位可与高等院校作为联合体申报。
2.基本要素:中试服务综合平台应拥有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综合性资源,制定有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案和规程,具备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研究、工艺设计能力,自有或者共建共享专业化实验、中试、测试、检测等平台,为项目提供技术验证、种子资金、产业论证、商业化支持、中试研发、工艺验证、样品试制、创业辅导等各类服务。
3.基本条件:中试服务综合平台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拥有从事中试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用于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和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200平方米,上年度对外开展中试服务原则上不少于5次或服务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单独或合作设立概念验证资金(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对通过概念验证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4.中试服务综合平台重点聚焦江岸区创新发展“彼岸计划”确定的产业方向,三年内累计服务辖区企事业单位100-200家。
5.中试服务综合平台应符合《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备案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4 号)和《武汉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武科规〔2024〕2号)文件(网址:https://kjj.wuhan.gov.cn/)的基本条件,且聚焦某一领域细分赛道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新型研发机构
1.申报主体:新型研发机构应为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人才团队等主体设立建设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国内高校组建的,其核心研究团队所在学科应为国家、省“双一流”建设重点学科以及新兴、交叉学科,或建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境外高校组建的,其近两年QS世界大学排名应在前500名以内;依托科研院所组建的,应为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含中央在汉分支机构);依托企业组建的,应为行业龙头企业或上市公司;依托社会组织组建的,应在全国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托人才团队组建的,应为市级及以上战略科技人才或具有相当的职业成就。
2.基本要素:应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以及股权投资等为主要任务,具备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征,能够有效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3.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具有一定规模体量的研发场所,能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检验检测等提供必要的支持;拥有科技领军人才及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应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能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进行指导;在资金投入、团队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支持或承诺支持条件;拟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重点聚焦江岸区创新发展“彼岸计划”确定的产业方向,建设期内应累计培育孵化创业团队、优质科创企业不少于20家。
5.应符合《武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科规〔2023〕4 号)等关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的最新文件要求。
(三)孵化加速平台
1.申报主体:鼓励多元化主体积极建设颠覆性技术和未来产业孵化加速载体,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转型颠覆性技术和未来产业孵化加速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能级创新平台聚焦垂直领域新建颠覆性技术和未来产业孵化加速平台。
2.基本要素:聚焦于颠覆性技术和未来产业细分领域,构建了有效的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企业加速孵化模式,具备突出的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全要素整合能力,颠覆性技术和未来产业领域创业企业和创新资源集聚度较高。
3.基本条件:聚焦于某一颠覆性技术和未来产业细分领域,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加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与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为颠覆性技术和未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发现、委托研发、验证熟化、检测认证、工业设计、早期专业投资、知识产权、供应链和产业链资源链接等专业服务。配备自有投资资金或合作孵化加速资金(基金),每年投资资金投资案例不少于3个。
4.重点聚焦江岸区创新发展“彼岸计划”确定的产业方向,建设期内应招引培育产业链上下游科技企业不少于30家。
5.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创新加速器建设指引>的通知》(火炬〔2024〕3号)、《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省、市关于孵化加速平台认定管理的最新文件要求。
二、申报流程
(一)筹建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筹建方案;
(二)启动建设:申报项目通过备案后,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三)年度考核: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需每年提交建设情况报告,参加考核评价;
(四)评估验收:建设期满,申报单位需提交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三、支持标准
(一)中试服务综合平台
对建设合格、符合条件的中试服务综合平台,最高支持500万元。若上级存在同类支持政策,将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二)新型研发机构
对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条件的,择优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 30% - 50% 予以资助,单个平台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若上级存在同类支持政策,将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三)孵化加速平台
对符合孵化加速平台建设条件的,择优对其装修改造、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等赋能工作予以资助,单个平台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若上级存在同类支持政策,将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或项目将申报材料扫描成PDF文件发送邮件至邮箱,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综合平台申报材料发送至jakjj85320185@126.com,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加速平台申报材料发送至jaqkjjhjk@163.com。
(二)通过形审的申报企业或项目,根据通知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江岸区经科局,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综合平台申报材料报送至科技发展科,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加速平台申报材料报送至创新环境科,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26号。
(三)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申报样式编制;申报材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有序;编制材料目录,需列出主要附件材料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