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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消费扩容升级,促进全区商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融入武汉都市圈提供江夏样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支持国内外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在江夏区新设立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限额以上区域性总部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规模首次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壮大商贸市场主体,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主体及引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商业运营主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2023年1月1日以来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主体,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再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

励。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或分公司)变更(转变)为独立法人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迁入江夏区的,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我区首店相关政策就高不重复。

(四)鼓励工业企业工贸分离,成立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的独立法人商贸公司,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享受我区“小进限”奖励基础上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对2023年以来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规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对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三)对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规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对销售额排名前五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批发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零售额排名前五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零售企业,额外给予前五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营业额排名前五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住宿餐饮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2023年以来年度销售额规模达10亿元以上,正增长但未达到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推进商贸企业集聚发展,对实现集中收银、推动商贸集聚区建设的商贸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鼓励传统市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纳统后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按照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美食广场、商超等载体开辟夜间消费购物场所,对获得湖北省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的,经省市认定后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在江夏区新增纳税纳统的24小时营业门店,按照2万元/店的标准给予额外一次性运营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商业运营主体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招引商贸企业入驻,统一运营并获得“示范步行街”“省级特色商业街”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经省市认定后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七条 鼓励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对经营数据和入驻企业均达到一定标准的电商基地,以及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电商园区的运营主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园内(包括基地、楼宇)电商企业2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电商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商示范基地、电商集聚区(含专业楼宇)以及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基地或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对电子商务和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创建、电商业务开展、电商网络推广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和补贴:

(一)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限上商贸企业积极开展电商业务,拓宽销售渠道。对企业通过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零售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80万元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与销售额规模奖励就高不重复。

(三)对利用国内知名开放式第三方电商平台实现实物商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年实际网络推广费用超50万元以上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壮大直播电商产业业态,对头部直播电商企业落户及帮扶本地商贸企业发展、开展直播业务的商贸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加大对头部直播电商企业(包括MCN机构、主播工作室、头部主播、直播平台、直播电商服务商,直播电商内容生产商、明星直播经纪机构等)以及直播电商重大项目的招引力度。

对知名直播电商企业,总部入驻我区或在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平台企业、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加大本地商家扶持力度。每带动1家本地商贸企业实现网络零售额超500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限上企业开展直播电商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直播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5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此奖励与销售额规模奖励、电商企业营业收入奖励就高不重复。

(四)对限上电商企业通过建设网络直播间销售产品的,直播间设施设备购置费用按每个直播间不超过0.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老字号”获评及商贸连锁企业业务发展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号”荣誉称号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按所获最高级荣誉称号进行奖励。

(二)对限额以上商贸连锁企业,给予新开直营店1万元/店补贴,新开加盟店5000元/店补贴。企业新增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需正常纳税并如实上报销售数据,同一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对入驻的首店及引进首店的商业运营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知名零售、餐饮品牌企业在江夏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江夏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品牌企业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成功引进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的在江夏商业运营载体,与入驻门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每引进一家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江夏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商业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 大力提振消费市场,对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及参展参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经区商务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商业促销活动,且单次促销投入经费达2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活动经费的30%给予支持,单个运营主体、商贸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项资金支持与省、市相关促销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二)对参加省市区政府或省市区商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如进博会、广交会、华交会、中博会等展会)的限上商贸企业,经区商务部门备案,按照国内外标准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享受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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