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湖北省资助项目 > 武汉市各区资助项目 >

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考核实施细则 夏科经〔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3-1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活区”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夏区委、 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根据《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武 科规〔2023〕46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区级考核条件
第一条 孵化器区级考核基本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以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 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 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 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发展方向明确;
3.孵化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机构设置合理, 管理制度健全, 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4.孵化场地产权明晰, 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共享服务设施;
5.孵化器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第二条 众创空间区级考核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企业、 创业团队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  门槛, 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孵化机构;
2.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发展方向明确;
3.众创空间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4.孵化场地产权明晰, 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共享服务设施;
5.众创空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第二章 申报要件
第三条 孵化器区级考核提交资料:
1.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运营管理制度影印件;
2.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影印件、缴纳社保证明, 培训证书影印件;
3.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影印件;
4.在孵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孵化服务协议影印件,在孵 企业(团队) 吸纳大学专科及以上人员就业数(人) 学历证 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在孵企业(团队)清单, 及 服务人员花名册,列明在孵企业(团队) 名称、入驻起止时 间、所属行业) 及工作成效相关总结报告;投资协议、银行
资金往来凭证影印件;
5.种子资金(基金) 管理办法、开户证明影印件,与投融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影印件;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购置设 备凭证、设备清单、线上平台说明影印件或平台合作使用协 议影印件;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证明材料, 与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影印件;
6.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导师服务协议、创业辅导活动照 片; 参加区级以上各类创新专业赛事的照片、名单, 获奖证 书影印件,活动通知、现场图片、签到表,批文/证书、媒体 报道截图;举办活动通知/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
7.成果转化协议(经登记的技术合同) 和资金到账证明;
8.各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影印件或官方机构知识产权查询结果截图;
9.在孵化器的孵化服务协议, 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认定红头文件影印件、纳税证明影印件;
10.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影印件。
第四条 众创空间区级考核申报资料:
1.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运营管理制度影印件;
2.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影印件、缴纳社保证明, 培训证书影印件;
3.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影印件;
4.在孵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孵化服务协议影印件,在孵 企业(团队) 吸纳大学专科及以上人员就业数(人) 学历证 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在孵企业(团队)清单, 及服务人员花名册,列明在孵企业(团队) 名称、入驻起止时间、所属行业) 及工作成效相关总结报告;投资协议、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影印件;
5.种子资金(基金) 管理办法、开户证明影印件,与投 融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影印件;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购置设 备凭证、设备清单、线上平台说明影印件或平台合作使用协 议影印件;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证明材料, 与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影印件;
6.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导师服务协议、创业辅导活动照 片; 参加区级以上各类创新专业赛事的照片、名单, 获奖证 书影印件,活动通知、现场图片、签到表,批文/证书、媒体 报道截图;举办活动通知/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
7.成果转化协议(经登记的技术合同) 和资金到账证明;
8.各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影印件或官方机构知识产权查询结果截图;
9.在众创空间的孵化服务协议,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认定红头文件影印件、纳税证明影印件;
10.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影印件。
第三章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与奖励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考核采取 100 分满分制度,设定 60 分为及格分。考核由科技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审,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1-3;
2.达到及格分的孵化载体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占据达到及格分的孵化载体总数的 10%、30%和 60%;
3.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优良、合格的众创孵化平台给予 资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众创孵化平台予以通报并 要求限期整改, 且不再享受当年任何项目政策; 不参加考核 的众创孵化平台,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 合格的众创孵化平台取消资质,且资质被取消的原则上不受
理重新登记。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孵化器考核优秀、优良、合格分别奖励 50 万元、25 万 元、 10 万元; 对众创空间考核优秀、优良、合格分别奖励 15万元、 10 万元、5 万元。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区级考核程序:
1.发布通知。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在江夏区人民政府官网、 “亲清江夏”平台和“江夏科经”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申报  通知, 同时向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管   委会) 告知申报事宜, 初审符合条件后推荐。企业按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2.集中上报方式。企业自行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 “亲清江夏”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另提供纸质资料二份上报区科经局。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附件要求打印并胶装成册。
3.组织集中审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所在街道(开发区) 负责初审,科经局组织第三方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予受理。
4.网上公示。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经区科经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挂网公示。
5.审批。公示期结束后, 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  审批, 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实施、验收  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相关认定及补贴, 并作  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且资质被取消的原则上不受  理重新登记申请及享受相关政策。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