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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2023年市级示范合作社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认真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农办〔20231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武财农〔2023152号)精神,促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市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扶持2022年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发展。具体名单:武汉诚贵农机合作社、汉南区凤莲农副产品家庭农场、汉南区俊豪农副产品家庭农场、汉南区诗瑶家庭农场、汉南区振齐农副产品家庭农场。

二、扶持范围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的以下环节:

(一)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

(二)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检疫仪器、设备。

(三)开展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市场信息等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五)购置农机具不列入本补贴范围。

三、扶持标准

2022年新认定的农民合作社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以项目形式兑现,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补贴,实行“先建后补”。

四、项目实施

1.2022年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填写《2023年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项目申报书》、《2023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申报书》,并附市农业部门认定文件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于428日前向所属街道农业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查。

2.项目审查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局将下达项目批复,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按批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于1115日前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地点。

3.项目完工并通过审计后,各项目业主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项目批复、项目建设投资票据、审计报告等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送所在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并会同项目所在街农业管理部门,采取实地踏勘、现场问询、查阅项目票据资料等形式进行验收。合格的,拨付补贴资金,并对项目实施、补贴资金使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总结、评价。

五、有关要求

1.各项目主体要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所补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成员,记入成员账户,不得作为盈余分配,成员退社需交还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