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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加大创新成果推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夏科经〔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4-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活区”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一条 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奖励(免申即享)
对经省、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企业。
2、首(台)套奖励(免申即享)
对在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重大装备产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对重大技术装备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项目。
第二条 相关奖补标准:
1、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区级给予单个获奖产品1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首(台)套奖励:按上级奖补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二章 项目申报要件
第三条 项目申报相关资料:
1、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持获批文件直接获得奖励。
2、首(台)套奖励
对获批的首(台)套项目,企业持获批文件直接获得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审核
第四条 发布通知:
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在江夏区人民政府官网、“智慧科经”平台和“江夏科经”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同时向江夏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告知申报事宜。企业按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及审核:
免申即享项目直接在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账户信息,经网上公示,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区科经局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在参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区科经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或列入科经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细则由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