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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武经开规〔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7-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湖北省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经济外向度,助力武汉打造“国际交往中心”,结合我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落户奖励
(一)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照2%、4%、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可按照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我区实际投资的外资部分,可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分支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条 总部奖励
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对于影响力大、规模大的总部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的奖励支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第四条 场地支持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新租用自用厂房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国际社会组织在我区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办事)机构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条 高管与员工奖励
(一)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资企业新聘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我区首次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按照人民币30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不超过500人次。
(二)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商投资企业高端人才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不含水电、物业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人。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人/年。
第六条 研发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开展研发工作,根据其年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奖励支持,年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的,连续3年按照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八条 发展贡献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
第九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开办国际连锁商超、卖场,其开办的商超、卖场年营业收入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首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另行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开办的大型商超、卖场(营业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所属的零售商进入近三年(含政策申请当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中介机构奖励
对成功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和个人),按照该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本实施意见由武汉经开区招商局(商务局)负责解释,适用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武汉经开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步施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施行之日起与武汉经开区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企业,具体政策兑现以投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