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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集聚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到蔡甸区投资落户,实现集聚发展,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中共蔡甸区委 蔡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蔡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在蔡甸区可分割销售的工业产业园内购置工业厂房自用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企业须在蔡甸区以独立法人形式注册,并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购置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
(二)在蔡甸区租赁工业厂房自用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企业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在蔡甸区以独立法人形式注册,或将工商注册、税务关系转迁至蔡甸区。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连续3年,在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到标准的年度,对企业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连续5年,在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到标准的年度:
1. 对企业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支持。在企业实际工作不足一年(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依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享受此奖励政策,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单个企业总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奖励要求的企业,持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项目属地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城管委会产业发展和招商处)。
(二)项目属地受理、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开展项目现场审查并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属地并兑现到位。
第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具体调整按后续通知执行。
(二)诚信守诺。申报支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承诺至少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蔡甸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三)守法守规。本办法奖励项目需符合我区环境影响、安全评价相关规定。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四)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标准及财政贡献奖励均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及交易性税收。企业年度财政贡献以区税务部门入库数据为准。
(五)就高不就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区内另出台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六)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前发生的项目按当时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